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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企业实际控制人涉案,实务上如何解决?

来源:互联网发布时间:2021-01-18 21:00:36

IPO企业实际控制人涉案,实务上如何解决?(案例)

IPO企业实际控制人涉案,实务上如何解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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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文名称:包头天和磁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8 年 5 月 22 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2019 年 1 月 31 日

  注册资本:19,821 万元

  法定代表人:袁文杰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区稀土应用产业园区

  主要生产经营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区稀土应用产业园区 8-17

  控股股东:天津天和

  实际控制人:袁文杰父子

  行业分类:1、电子专用材料制造(C3985)(《 国 民 经 济 行 业 分 类 》(GB/T4754-2017);

  2、稀土磁性材料制造(3.2.7.1)根据国家统计局《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

  发行人专注于绿色能源和节能环保领域,主要从事稀土永磁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主营产品系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产品,主要为高性能钕铁硼永磁材料及高性能钐钴永磁材料。其中高性能钕铁硼永磁材料广泛应用于新能源汽车及汽车零部件、风力发电、节能家电、消费电子、轨道交通及智能制造等领域;高性能钐钴永磁材料主要应用于能源、无线通信、轨道交通及航空航天等领域。

  发行人在稀土永磁材料行业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是稀土永磁材料行业中产品种类最为丰富,产品线最为齐全的稀土永磁材料企业之一。报告期内,发行人收入和净利润整体呈增长趋势,2017 年、2018 年、2019 年及 2020 年 1-3 月,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77,611.17 万元、82,905.64 万元、89,101.52 万元及 20,124.36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4,078.86 万元、7,696.03 万元、7,349.74万元及 1,053.43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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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应商集中风险

  公司生产用原材料主要为镨钕、镝、铽等稀土金属以及其他辅助材料。2017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和 2020 年 1-3 月,公司向前五大供应商的采购金额分别为 55,533.04 万元、48,525.35 万元、55,931.21 万元和 14,732.30 万元,占采购总额比例分别为 85.08%、77.61%、81.37%和 81.90%,集中度较高,存在供应商集中风险。

  政府补助变化风险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和2020 年 1-3 月,发行人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分别为526.42 万元、5,136.75 万元、621.75 万元和 155.19 万元,其中2018 年计入当期损益的 5,136.75 万元主要为包头市稀土高新区拨付的 2016 年四季度稀土永磁材料销售补贴款 1,075.39 万元、2017 年度稀土永磁材料销售补贴款 3,305.75 万元,政府补助分别占同期利润总额的 11.30%、61.36%、7.73%和14.45%。如果未来政府补助政策发生不利变化,或者政府补助不能及时到位,则公司的盈利及现金流将受到不利影响。

  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袁文杰父子为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袁文杰系袁擘、袁易之父,袁擘系袁易之兄。截至本招股说明书出具日,袁文杰直接持有发行人 13.74%股份,袁易直接持有发行人 9.14%股份,袁擘直接持有发行人 1.38%股份;袁文杰父子合计持有天津天和 68%股权,其通过天津天和间接控制发行人 45.39%股份,袁文杰父子通过直接和间接方式合计共同控制发行人 69.65%股份。2020 年 7 月 1 日,袁文杰父子共同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明确约定三人为一致行动人关系,共同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袁文杰先生,1947 年 6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140102194706******。1986 年 6 月至 1993 年 8 月,于太原接插件厂任厂长;1988 年 9 月至今,于太原天和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03 年 9 月至今,于天津天和任董事长兼总经理;2008 年 5 月至 2015 年 10 月,于天和有限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5 年 11 月至 2019 年 1 月,于天和有限任执行董事;2013 年 3 月至 2020 年 7 月,于天之和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20 年 7 月至今,于天之和任执行董事;2019 年 1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

  袁擘先生,1974 年 12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140103197412******。硕士学历,2003 年6 月 EMBA 毕业于美国西北理工大学,2019 年 6 月 EMBA 毕业于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1995 年 7 月至 1997 年7 月,就职于深圳康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1997 年 7 月至今,于太原天和历任质检部长、常务副总经理;2014 年 7 月至 2018 年 6 月,于太原天之和科技有限公司任执行董事、总经理;2016 年 1 月至今,于天津天和任董事;2016 年 2 月至2019 年 2 月,于寰盈投资任执行事务合伙人;2015 年 4 月至 2019 年 1 月,于天和有限任经营部部长;2019 年 1 月至 2019 年 10 月,任公司董事、经营部部长;2019 年 10 月至今,任公司经营部部长。

  袁易先生,1980 年7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140102198007******。清华大学经管学院 EMBA 在读。2002 年 11 月至 2006年 5 月,于北京森泰克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任技术部经理;2006年 8 月至 2008 年 3 月,于天津天和任生产技术部副经理;2008 年 5 月至 2019年 1 月,于天和有限任副总经理;2019 年 1 月至 2019 年 11 月,任公司副总经理;2019 年 11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关于实际控制人涉案

  请发行人根据首轮回复要求说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袁擘涉案的具体案由,并进一步说明袁擘是否存在被追诉刑事责任的风险,该事项不影响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是否准确、依据是否充分。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事项

  请发行人根据首轮回复要求说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袁擘涉案的具体案由,并进一步说明袁擘是否存在被追诉刑事责任的风险,该事项不影响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是否准确、依据是否充分

  (一)袁擘涉案的具体案由

  根据相关监察机关的确认,袁擘不构成犯罪,由于张世明案件目前正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袁擘涉案的具体案由现阶段不方便透露。

  (二)是否存在被追诉刑事责任的风险

  1、监察机关是行贿罪的立案调查机关

  《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立案调查的,一般应当由负责该案被调查人调查工作的监察机关办理立案调查手续。”同时根据保荐机构及申报律师对相关监察委员会的访谈,监察委员会有权对行贿罪进行调查,并适用《监察法》相关规定。

  综上,监察机关是行贿罪的立案调查机关。

  2、涉嫌行贿罪的相关调查程序

  (1)监察机关调查阶段:涉嫌行贿罪犯罪的,由监察机关移送检察机关

  根据保荐机构及申报律师对相关监察机关的访谈,并经保荐机构及申报律师查询《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涉嫌犯罪的,由监

  察机关“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依据相关监察机关出具的证明,确认“张世明涉嫌受贿案的调查已经结束”,“袁擘不存在因张世明案需再次配合调查的情形,亦不存在需移送检察机关的情形”。该委已查明袁擘及发行人、天之和、天和盈亚“不构成违法犯罪,不再进行审查调查”。

  截至本审核问询函回复出具日,除配合监察机关调查外,袁擘未被移送检察机关,亦未被提起公诉。

  (2)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监察机关不移送审查起诉的,检察机关不能

  对其提起公诉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同时,根据相关检察机关于2020 年 12 月出具的《证明》,“对于监察机关移送的、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监察机关未对袁擘移送审查起诉,我院未对其提起公诉,监察机关不移送审查起诉,我院不能对其提起公诉”。

  3、相关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截至 2020 年 11 月 16 日,“未发现我辖区居民袁擘有犯罪记录”。

  另外,根据保荐机构及申报律师对12309中国检察网(http://www.ajxxgk.jcy.gov.cn/)、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的检索,袁擘不存在刑事犯罪的记录。

  综上所述,基于:(1)监察机关是行贿罪的立案调查机关;涉嫌犯罪的,将由监察机关移送检察机关;根据监察机关出具的证明,袁擘不构成犯罪,不需被移送检察机关,也不再进行审查调查。(2)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及相关检察机关的证明,监察机关不移送审查起诉的,检察机关不能对其提起公诉。袁擘不存在被移送检察机关的情形,对于监察机关不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检察机关不能对其提起公诉,由此袁擘不存在因该案被追诉刑事责任的风险。

  (三)该事项不影响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是否准确、依据是否充分

  如上文所述,袁擘不构成犯罪,不存在因该案被追诉刑事责任的风险,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最近 3 年内实际控制人存在刑事犯罪的情形,且截至本审核问询函回复出具日,袁擘未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涉及《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 3 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之相关情况,不影响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二、中介机构核查事项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及申报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走访相关监察机关、检察机关;

  2、查阅相关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出具的文件,公安机关出具的袁擘无犯罪记录证明;

  3、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等相关规定;

  4、检索 12309 中国检察网(http://www.ajxxgk.jcy.gov.cn/)、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申报律师认为:

  1、基于:(1)监察机关是行贿罪的立案调查机关;涉嫌犯罪的,将由监察机关移送检察机关;根据监察机关出具的证明,袁擘不构成犯罪,不需被移送检察机关,也不再进行审查调查。(2)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及相关检察机关的证明,监察机关不移送审查起诉的,检察机关不能对其提起公诉。袁擘不存在被移送检察机关的情形,对于监察机关不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检察机关不能对其提起公诉,由此袁擘不存在因该案被追诉刑事责任的风险。

  2、袁擘不存在因该案被追诉刑事责任的风险的论证依据《刑事诉讼法》《监察法》《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并取得了主办案件的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出具的相关说明,该事项不影响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准确、依据充分。

  以上就是IPO企业实际控制人涉案,实务上如何解决?的全部内容,希望对大家的学习和解决疑问有所帮助,也希望大家多多支持董秘网和董秘网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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