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中国董事会秘书网[商务热线:13391969128]

咨询电话:13391969128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

来源:发布时间:2012-03-02 16:23:34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推动证券公司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规范运作,保障证券公司股东、客户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公司资产的独立和完整,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证券公司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规范运作,保障证券公司股东、客户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公司资产的独立和完整,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证券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对客户负有诚信义务,不得侵犯客户的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之间的职责划分。   第四条 证券公司及其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等方面的监管规定。   第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第六条 本准则适用于中国境内设立的证券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上市证券公司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七条 证券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证券公司股东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的,应当确认受让方及其实际控制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证券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具备资格条件时,证券公司董事会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注册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以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或在中国证监会备案的文件为依据对股东进行登记、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证券公司应当确保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内容与股东的实际情况一致。   第九条 证券公司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证券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股东出资提供融资或担保。   证券公司股东存在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变相抽逃出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证券公司董事会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注册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要求有关股东在一个月内纠正。   第十条 证券公司股东在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证券公司:   (一)所持证券公司股权被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或被强制执行;   (二)质押所持有的证券公司股权;   (三)决定转让所持有的证券公司股权;   (四)委托他人行使证券公司的股东权利或与他人就行使证券公司的股东权利达成协议;   (五)变更名称;   (六)发生合并、分立;   (七)解散、破产、关闭、被接管;   (八)其他可能导致所持证券公司股权发生转移的情况。   证券公司董事会应当自知悉上述情况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注册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和股东沟通的有效渠道,确保股东享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知情权。   证券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全体股东,并向公司注册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公司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公司财务状况持续恶化,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标准;   (三)公司发生重大亏损;   (四)拟更换董事长、监事长或总经理;   (五)发生突发事件,对公司和客户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六)其他可能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事项。

第二节 股东会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证券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部分职权的,应当在公司章程中做出规定或经股东会决议批准。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自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召开股东会年度会议。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召开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注册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说明延期召开的理由。   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章程应当规定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和表决程序。   董事会应当依照公司章程制定内容完备的股东会议事规则,由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五条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可以向股东会提出议案。   单独或合并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可以向股东会提名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   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任一股东推选的董事占董事会成员1/2以上时,其推选的监事不得超过监事会成员的1/2.   第十七条 鼓励证券公司在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的选举中采用累积投票制度。   证券公司股东单独或与关联方合并持有公司50%以上股权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度。   采用累积投票制度的证券公司应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该制度的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章程应当规定,董事会、董事长不履行职责致使股东会会议无法召集的,持有一定比例股权的股东和监事会可以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召集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应将有关情况向公司注册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股东会应当进行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真实、完整,会议记录自做出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证券公司应当将股东会的决议及相关文件向公司注册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 证券公司股东会在董事、监事任期届满前免除其职务的,应当说明理由;被免职的董事、监事有权向股东会、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陈述意见。

第三节 证券公司与股东之间关系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其控股地位损害证券公司、公司其他股东和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不得超越股东会、董事会任免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不得超越股东会、董事会干预证券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   第二十三条 证券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应在业务、人员、机构、资产、财务、办公场所等方面严格分开,各自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第二十四条 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与其所控股的证券公司发生业务竞争。   证券公司控股其他证券公司的,不得损害所控股的证券公司的利益。   第二十五条 证券公司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与证券公司的关联交易不得损害证券公司及其客户的合法权益。   证券公司章程应当对重大关联交易及其披露和表决程序进行规定。   证券公司应当在重大关联交易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注册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第二十六条 证券公司与其股东(或股东的关联方,下同)之间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股东做出最低收益、分红承诺;   (二)持有股东的股权,但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向股东直接或间接提供融资或担保;   (四)股东占用公司资产或客户存放在公司的资产;   (五)证券公司通过购买股东大量持有的证券等方式向股东输送不当利益;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 董 事   第二十七条 证券公司董事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素质。   第二十八条 证券公司章程应明确规定董事的任职条件、任免程序、权利义务、任期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 证券公司应当采取措施切实保障董事的知情权,为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条件。   外部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应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三十条 证券公司章程应当确定董事人数。   内部董事不得超过董事人数的1/2.   鼓励证券公司聘请外部专业人士担任董事。   第三十一条 证券公司章程应当就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或缺位时董事长职责的行使做出明确规定。   第三十二条 证券公司章程应明确规定董事会职责。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的,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事项不得授权董事长决定,公司章程应当对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事项进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制定规范的董事会召集程序、议事表决规则,经股东会表决通过,并向公司注册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董事会会议记录应真实、完整,并应自做出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三十五条 证券公司董事会、董事长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越权干预经理层的经营管理活动。   董事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时,关联方委派的董事在表决时应予以回避。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公司章程的,股东或监事会有权要求公司立即停止执行相关决议。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就风险管理、审计等事项设立专门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应当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外部专业人士提供服务,由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专门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提交工作报告。   第三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设董事会秘书或专门机构,负责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的筹备、会议记录和会议文件的保管、信息披露及其他日常事务,并负责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报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等事宜。

第三节 独立董事

第三十九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置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应掌握证券市场的基本知识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诚实信用,具有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证券公司或其关联方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二)在持有或控制证券公司 5%以上股权的股东单位或在证券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三)持有或控制证券公司 5%以上股权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四)为证券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五)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四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六)在其他证券公司担任董事的;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八)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情况的,证券公司应当及时解聘,并向公司注册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四十条 独立董事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但是连任不得超过两届。证券公司应将独立董事的有关材料向中国证监会、公司注册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四十一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内辞职或被免职的,独立董事本人和证券公司应当分别向公司注册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股东会提供书面说明。   第四十二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职权:   (一)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拒绝召开的,可以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二)提议召开董事会;   (三)基于履行职责的需要聘请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   (四)对公司董事、经理层人员的薪酬计划、激励计划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五)对重大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向公司注册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证券公司董事会就关联交易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事宜设立专门委员会的,应当由独立董事作为召集人。   独立董事应在股东会年度会议上提交工作报告。   独立董事未履行应尽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 监事和监事会

第四十三条 证券公司监事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素质。   证券公司董事、经理层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不得担任本公司监事。   鼓励证券公司聘请外部专业人士担任监事。   第四十四条 证券公司应当采取措施切实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四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设监事会。监事会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经理层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并向股东会负责。   监事会应当制定规范的监事会议事规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并报公司注册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四十六条 证券公司监事会应当设监事长。监事长是监事会的召集人。监事人数为七人以上的,应当设副监事长。副监事长协助监事长开展工作。监事长或副监事长应当为专职人员。   监事会可下设专门机构,负责监事会会议的筹备、会议记录和会议文件的保管,并为监事履行职责提供服务。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完整,并应自做出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四十八条 证券公司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监督董事会、经理层履行职责的情况;   (三)对董事、经理层人员的行为进行质询;   (四)要求董事、经理层人员纠正其损害公司和客户利益的行为;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六)组织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离任审计;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九条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公司应将其内部稽核报告、合规检查报告、月度或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重大事项及时报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就公司的财务情况、合规情况向股东会年度会议做出专项说明。   第五十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经理层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监事会所关注的问题。   监事会可根据需要对公司财务情况、合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人士协助,其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会对公司董事、经理层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检查时,可以向董事、经理层人员及涉及的公司其他人员了解情况,董事、经理层人员及涉及的公司其他人员应当配合。   第五十一条 对董事、经理层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损害公司、股东或客户利益的行为,监事会应要求董事或经理层人员限期纠正;如损害严重或董事、经理层人员未在限期内纠正的,监事会应提议召开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提出专项提案。

对证券公司董事会、经理层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监事会应当直接向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监事明知或应知董事、经理层人员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未履行应尽职责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纠错

相关词搜索:证券公司治理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