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秘都收藏了这86条问答,你怎么能错过?
来源:互联网发布时间:2018-03-23 14:12:11
现在企业之间可以进行借贷吗?答:目前民间借贷关于企业之间用于经营性的资金拆借法律予以认可受法律保护。2拟挂牌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交叉持股,需要进行调整吗?答:需要。3股改时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中净资产
答:目前民间借贷关于企业之间用于经营性的资金拆借法律予以认可受法律保护。
答:需要。
答:审计净资产需小于评估净资产,股本不可低于评估净资产。
答:自己的车做配送是可以不用的。
答:这个问题需要分两个层面来分析:就股改工商变更而言,基准日后分红对净资产折股带来影响;就挂牌申报而言,需要补充期后事项。建议谨慎处理,股改后分红并加一期审计。
答:都可以呀,一般情况下哈,股改前可能便宜点,但是作为发起人要锁一年,股改后除非特别约定,不用锁定,但可能贵点儿,看自己的需要。
答:披露为关联交易更为合适。
答:可交换债和传统的转债有相似点也有不同。
不同的地方在于可交换债发行一般是上市公司的股东,他不是上市公司本身发行,他是上市公司股东。那么转债很明显他的发行人一般是上市公司,可交换债他的转股所用是一个存量姑表,我持有股票想减持发行,这个存量并没有产生新的股权。但是传统的转债很明显,当你转股以后肯定新增股权有一个稀释的作用。
答:正常情形下,外资企业如果存续满10年则不需要补缴税
答:可以,只要具有证券资格就行。原始权益人和保证人不一定非得同一家事务所出报告。
答:可以参照这个!第十六条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达到20%的,应当编制包括下列内容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第十七条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0%但未超过30%的,应当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
答:成本法,被投资方实现净利润,不影响母公司报表,对被投资方并表,经营情况反应在合并报表,权益法,不并表,损益变化直接影响投资方报表,
其实这两种核算方法,最终都会影响投资方的报表,只是路径不同,达到控制的,能够左右被投资方损益变化,没有必要实时反应到报表上,因为年终要并表,达不到控制的,不并表需要根据被投资方权益变化调整报表。
答:现在还没有,我最近和几个律师讨论过这个问题,需要细化。
答:获取进账单,银行记录等凭证.
答:要看合伙人是个人还是法人,自然人要代扣代缴,法人不需。而且也可以先减资,延迟纳税义务。
答:依据以往经验,股东可将专利免费或低价转让给公司。如果涉及与其他单位共同研发,建议与其他单位签署协议,明确专利归属且不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
答:买方业务,就是投资银行从资本市场上购买产品或服务的业务,自营、资产管理、私募股权、商业银行和对冲基金等业务,投资银行从市场上购买证券、股权或其他金融产品,因此是买方业务。(而卖方,就是投资银行向资本市场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业务。比如承销、并购和经纪业务,投资银行向客户提供证券、财务顾问、过桥贷款和代理交易等产品和服务,因此是卖方业务)
答:管理人去买,管理人管理的基金也去买,就可能拿基金去托底。监管部门的逻辑是这样的。
答:打款没他,认购结果公告直接按照验资结果来就行。
答:可以。
答:没有具体规定的,前几年保代培训是10%左右,但是最近的案例有超过30%的,我们这边一般不超过30%。
答:不仅仅是高管的问题还得看有没有利益冲突,关联交易等等,不过挂牌前清理并披露应该可以。但一定要注意董事长是否存在隐藏关联方的情形。
答:个人认为,股权投资基金是投资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普通的证券投资基金是投资上市公司的股票。
答:建议披露,对公司、中介团队都是保护。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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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我认为,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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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必须能够形成资本溢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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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非同股同权所有股东事先知情。有限责任公司阶段一切不违反公司法的行为,都是正确的。
答:不符合关联交易相关规定,不可以。
答:分三批转让,每次三分之一,如果同时是高管需要遵从每年转让不超过25%的限制,同时股份公司设立不足一年的也无法转让。
答:担任GP,一般出资比例较低,这种情况下,不需要合并,若在担任GP的情况下,出资比例仍能达到相对控股(标志为获取利益相对较大),需要合并有限合伙企业,实际中证券企业较多,非证券类的公司较少。
答:只是不会并表,但重要的还是要按照证监会信息披露模版披露相关财务信息。
答:对的,实际中,证券公司披露较多,他们一般是基金管理人,有的是按类披露,具体披露方式和内容还要看协议的具体内容判断。
答:基金有披露义务,但是不是就是半年或是什么期限,一看基金性质,二看三方协议。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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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不需要到300万元,新股东直接溢价增资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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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一定要到300万元,则200万元部分需以老股东名义进入公司,各股东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答:如果按老的运作方式,原股东完全退出旧公司而由控股公司100%控股旧公司的话,可能原股东退出原公司而转入投资公司这一过程中,退出的时候可能会被认定为应税收益。所以建议由新股东设立投资控股公司,然后以并购换股方式换股(且要确保协议中列明资金用途和决议方式),按税务总局的规定股权支付超过85%的交易,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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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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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
答:是相关当事方?如果是,肯定不可以!你可以看看收购和重组法哈.
答:让会计师关注一下。会计师有经验的话,会从账上发现蛛丝马迹的。关于如何核查公司是否有这项业务,可以看应收款的回款情况,主要还是银行单据,比较费劲。因为票据贴现给银行后,公司还负连带责任,所以从程序上说,向银行函证也是手段之一。
答:整体变更仅仅是公司形态的变化,因此除国务院批准采取募集方式外,在变更时不能增加新股东,但可在变更前进行增资或股权转让。
答:实践中还是按照这个执行的。
答:基本是工商的要求(但有的地方也不管)。
注:基准日后股改完成前股东进行股权转让的案例不少,但是增资的案例小编并未发现,建议不要在股改期间增资。
答:都控股了,肯定要纳入的,不能因为未实缴就不纳入;分红可以不按出资比例分,这个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就写明,未写明的,也可以在双方的协议中约定。
答: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为保障股权清晰、防范融资风险,单纯以认购股份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法人、合伙企业等持股平台,不具有实际经营业务的,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不得参与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股份发行。
答:向非关联第三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且未导致控制权发生变更的,无需盈利预测及补偿。所以个人理解是需要的。
答:这个是对于交割时标的股东持股时间来判断的,持股时间少于12个月要锁定36个月的,超过12个月只要锁定12个月。
答:有分公司缺资质但挂牌的案例,戈兰迪,子公司无资质承揽工程。
答:加H股,重新在港交所走一遍ipo。
答:三板可以,创业板主板都不可以。
答:我理解营业外收入,视为大股东捐赠,应该是计入所有者权益。营业外收入比较靠谱,是通过具体项目来补助的,比如有一笔引进千人计划的人才给的补助。非经营性收益,可以计入公积,但在上市时的财报里不能算作利润。最好找上市公司的财务总监咨询。
答:追述至自然人,转让时需要,合伙人是法人两道税,企业和个人,缴税地点各地要求不同,跟政府补贴一样,没那么复杂,也有先税后分,看地方政府,有些地方政府是强制性先税,留税收,发文没用,有些地方不执行,中国特色,你要看地方法规。
答:不可能免去,因为你已经挂牌了,所以必须披露
答:问题就在此,我们协议收购价格和方式,一定需要对被收购方进行审计吗?
答2:不审计难以说明价格公允啊,收购都要出具审计报告的。
答:当然算是实缴
答:从法理上讲,我认为应该限售,要不然人人都可以这么干,限售就没意义了。任职期间无论直接持股还是间接持股,均按公司法规定执行。
答:私募确实是现在最好的模式了。
答:暂时未得到官方准确的答复。
答:受限制。
答:新三板的同业标准比IPO宽松,具体分析了,有空间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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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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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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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在此前提下,划转双方均不确认所得。
答:涉及到公司净资产、税务、控制权稀释、股票定价和目标筹资金额等因素
答:个人理解子公司不需要实缴完毕,求赞同或纠正!
答:不会,只要子公司不是创造主要收入的来源就可以。不会的,这个与集团上IPO的道理一样。
答:期权方案有瑕疵,不能实施,需要清理。
答:新三板公司股东超过200人需上报证监会,若已经证监会审批对IPO不造成影响。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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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问题的回答只能是好多好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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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对赌不涉及公司有通过案例,IPO申报前需要解除。
答:董高监持股不违规
答:除非你持有49.9%子公司的极端情况,你持有重要子公司49.9%,证监会肯定要求你和控股母公司换股,实在不行按照估值和母公司换股就一了百了了,从来没有规定董高监不能持股子公司,能解释清楚商业逻辑,定价基础就好了,你们整天唧唧歪歪问的几个问题,无非就是必要性,重要性,合理性,自己能解释清楚,证监会就能理解。关联交易是否必要,比如说不可替代?占全集团比重是否重大?是一次性交易还是持续性交易?后期比例是增加还是减少?对关联方是否依赖?定价是否合理?所有的问题其实都是商业逻辑的推演,不要钻在具体问题里面。
答:这两个定价都有规定,应该是需要一样的。
答:谁告诉你需要拆的,打他。持股平台可以直接持股。
答: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为保障股权清晰、防范融资风险,单纯以认购股份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法人、合伙企业等持股平台,不具有实际经营业务的,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不得参与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股份发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设立的员工持股计划,认购私募股权基金、资产管理计划等接受证监会监管的金融产品,已经完成核准、备案程序并充分披露信息的,可以参与非上市公众公司定向发行。其中金融企业还应当符合《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财金〔2010〕97号)有关员工持股监管的规定。
答:归还子公司借款涉及关联交易,应该披露。其实这样会把问题复杂化,不如用自有资金直接借给子公司来归还借款或者其他用途。
答:价格低于公允价格的话,会产生股权支付。
答:看金额大小。分包占60%,自营40%
问:他自己资质是否能够满足要求?看是分包还是转包?
答:同样面临该问题,暂定方案是解除所有非法合同。
答2:承认前期有不规范的地方,没有产生严重的后果,承诺以后不再发生。
注:需谨慎对待,若涉及经营资质存续则是大问题,不建议轻易挑战风险。
答:一般在公司存续期间申报的与公司业务相关的都被认为是职务发明,如果股东能够证明当时不在公司任职除外。不过也要股东当时工作单位出具证明,不是职务发明。
答:如果股东是实际控制人,建议认定为职务发明,补齐出资更为合适。
答1:员工和第三方派遣公司有不签合同的可能~公司多数为了省社保钱,也可能是员工自己要求不交社保,所以公司出了这个路子。如果都有正规合同,且不以少交社保为目的,是可以的。
答2:全部都是外包,公司就和第三方机构有份合作协议。现在挺多公司都这么做的,但想到公司要
上新三板,就担心解释起来会有难度。这种操作的结果就是,员工劳动合同的相对方(企业)与实际缴金方(第三方机构)不统一,并且,实际缴金方也有可能由好几家不同的公司组成,因为员工分散在各地。
答:凭证上没写应该没啥问题,看银行的单据上有没,最核心是股东是否真实出钱。
答2:以前有验资专户,写不写都知道是入资款,验资报告找那个所修改个不知道可行嘛?现在没有要求开验资专户就需要写了,我们都是要求股东一定写入资款三个字的。
答:属于私募基金的才要备案。
问:如果不是私募基金,是一个法人企业,比如是一个咨询公司,能投新三板的公司吗?
答:我理解,不属于私募基金的不用备案,公司可以对外长期股权投资啊。
答2:法人当然可以投资新三板公司,之前产品投资新三板可能有一点问题,不过法人投资一直是没问题的啊。
答:作为借款,记作应付款项,或者去工商局问下,能否补办登记。
答2:主要看当时实缴注册资本是如何办理工商登记的,股权是否已登记到新股东名下。
答:不当然构成障碍,但是可能会关注对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需要解释一下。
答:若未挂牌,建议清除。
答:以母公司净资产折股,但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要考虑减值,以及是否还有其他应收等往来款的减值。
问:子公司未来前景很好,且有好转,若以母公司净资产折股是否形式违背资本充实原则,实务中工商是否过的到?
答:一般合并报表净资产大于母公司,以合并报表折股的话,母公司净资产都不够呢,那才违背资本充实原则吧,股改的时候都是以母公司的,因为折股是单体公司的事情。
问:可否母公司,合并,评估,按照孰低原则操作?
答:当然不行。
答:这两种行为都是走不通的,难度而言前者操作难度小,不过也很难做。
答:不会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实务中,确定启动IPO时,可以申请停牌中止交易,因此股东是确定的。过会后,申请退市。
答2:程序上IPO申请拿到会里的受理函后要去股转中心办暂停转让,股东锁定,且股东超200人要走相关备案程序。
问:但是会不会需要跟跟所有的股东联系呢,访谈所有股东?
答:不需要,股东都是通过三板账户交易,不存在需要通过访谈确权的问题,但5%以上股东关联关系及同业竞争的核查另当别论。
答:典型外商投资企业挂牌新三板,没有问题的。恒大足球、恒大文化是经典案例。
答:根据集体土地对挂牌公司的影响程度判断处理办法,如果土地对挂牌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重大影响,为了保证挂牌公司资产完整,建议将土地放入挂牌公司,如果土地对挂牌公司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可以考虑租赁。
答:大多是为了规避投资限制和加杠杆,还有就是隐藏资金来源。
答:应按农业企业的报表,因你有控制农业合作社。先将合作社报表改成农业企业的报表格式,再合并。
问:从投资额超过50%判断控制?还有报表格式主要是哪儿不同?
答:按实质控制权,比如合同约定超50%,或在决策权超50%,就应将被控制企业的报表改与一致再合并
问:农业合作社的特点是互助组织,一人一票的投票权。只有处理重大资产、对外投资、对外担保时有附加表决权,你做的时候对这些条款是怎么考虑的?
答:即然是一人一票,而不是按投资比例,就没有控制权,就不能合并
答2:反正章程上看不出来控制权的问题,从条款上看是一人一票;问我们的风控部,回答说实质上的是能控制的,要不然为什么投那么多钱。因为纳入合并的话要审计啊,我问问各位同行有没有与我这相似的情况,你们的处理意见借鉴一下。
问:对于农业合作社合并还是非合并,大家有没有好的见解啊?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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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控制角度看,由于实行1人1票,任何一个成员都无法做到控制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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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合并报表角度看,无法将其纳入合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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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收益角度看,任何1个成员单位(包括出资最多的企业成员),取得的最高收益不会超过可分配盈余的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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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务上判断,农业企业一般作为合作社的发起人和主导方,一般也是出资最多的一方,合作社经营方向也主要是围绕该农业企业的产品,一般是入社农民提供初级农产品,农业企业收购后进行加工销售。当然也有其他模式。因此,合作社是农业企业产业链条的延伸,能否并表要看能否因此确定农业企业能控制合作社的经营决策。
隆平高科的会计处理案例是:湖南隆平米业种粮专业合作社注册资本50万元,隆平高科投资46.67万元,直接持有表决权比例93.40%(按46.67万元/50万元计算为93.34%),间接持有2.00%的表决权。并因此将湖南隆平米业种粮专业合作社纳入合并范围。有些合作社只是农业企业享受相关优惠和便利的一种组织形式,有些合作社则纯粹是农民组织,也就是法律形式和经济实质的关系问题。从这点上看,对于有充分理由认为是产品种植销售业务能够被农业企业所控制的合作社,应该被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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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收益角度看,任何1个成员单位(包括出资最多的企业成员),取得的最高收益不会超过可分配盈余的40%。这个是计算出来的?也有律师认为由于分配方法的特殊性,是不能按成本法也不能按权益法核算的;可分配盈余按照下列规定返还或者分配给成员,具体分配办法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经成员大会决议确定:
(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答:涉税,主要因A公司利润较好,会增加所得税。
问:这个企业所得税与股东溢价加入有关吗?
答:如果A是个人,个税会很高,有没有筹划的好办法?
问:你的意思是溢价算作A的增资,是吗?
答:在资本公积。不分配不转增股。无税
答2:因为协议签订时说的不是溢价,是将800万捐赠给A公司,这样A投资B公司无需出资了。
答3:出不出资金,都是100%在A,然后C花一千万稀释A股份,对于多出的资本公积。
答4:约定全部给A,那么A肯定是要交税的,只不过可以无限期递延,不分配不交税。。。
答5:如果产生分配,资本公积也是需要股东比例分配的。特殊地方是增资多余的钱给了A而不是在资本公积中按股份比例共享。所以税是存在的。
答:这个又没实缴,0元转让就好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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