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中国董事会秘书网[商务热线:13391969128]

咨询电话:13391969128

公司向员工借款,将造成上市障碍!

来源:互联网发布时间:2015-09-01 15:55:12

公司向职工借款的三个案例一、通裕重工(招股意向书2011年1月,事件发生在报告期内)报告期内公司为了缓解发展过程中资金紧张的压力,存在向在职职工(其中部分为股东)借款的情况,截至2009年10月底已全部清理完

 

公司向职工借款的三个案例

一、通裕重工(招股意向书2011年1月,事件发生在报告期内)

报告期内公司为了缓解发展过程中资金紧张的压力,存在向在职职工(其中部分为股东)借款的情况,截至 2009  10 月底已全部清理完毕。在报告期内持续按期足额向借款职工支付利息,不存在拖欠或漏付的情形,借款利息税全部由借款职工自己负担,与职工之间未因借款关系而产生任何争议或纠纷,借款资金均用于公司项目建设及补充流动资金。借款行为发生以来总体情况如下:

\

1、清理过程及清理结果

职工向通裕有限提供借款资金支持均出于自愿,并以各自自有资金或该等资金的利息作为借款资金来源,该等资金均用于通裕有限的生产经营,投资于项目建设或补充流动资金。通裕有限为获得该等借款向职工支付利息,年利率确定的标准为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基础略有上浮,不满一年或满一年不结算逾期期间执行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该利率水平取得了全体借款职工的认可;通裕有限在2003年至2009年期间持续按期足额向借款职工支付利息,不存在拖欠或漏付的情形,与职工之间未因借款关系而产生任何争议或纠纷。截至 2009  10 月,通裕有限已经基于与借款职工之间达成的一致意见清偿了全部职工借款。职工借款的清理过程及清理结果合法合规,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2、具体情况分析

12010  6 21 日,中国人民银行禹城市支行出具《关于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向内部职工借款筹集资金及不规范票据使用行为的函》,认为:“针对通裕集团在 2003 年至 2009 年期间为了满足自身发展的资金需求,通过向员工借款方式筹集资金用于其日常经营的情形,我行认为,鉴于通裕集团借款对象仅限于内部职工或其家属,未通过公开宣传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集资,且所筹集资金均用于通裕集团的生产经营,投资于项目建设或补充流动资金,并且通裕集团已经基于与借款职工之间达成的一致意见清偿了全部职工借款。因此,上述通裕集团向内部职工集资的情况不属于应受处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或集资诈骗行为,亦不属于扰乱金融秩序、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等违反金融法规的行为,而是不规范的企业内部融资行为,我行不会对通裕集团的上述行为予以处罚。

我行作为通裕重工辖区内的金融监管部门,未受理过任何与通裕重工前身通裕集团曾存在的上述向内部职工借款和不规范使用票据情形有关的投诉或其他权利请求,并且由于上述情况已经由通裕重工或通裕集团主动纠正,不再处于持续状态,因此通裕重工不会与银行或其他第三方之间产生纠纷或潜在纠纷。”

 

2)经核查,与法人和自然人之间借贷关系相关的法律法规内容包括:

198969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企业内部集资管理的通知》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对企业内部集资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审批。每年控制额度由总行年初一次下达到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分行可根据具体情况,规定审批权限”,“企业进行内部集资,必须制订集资章程或办法,经企业的开户金融机构审查同意后,报人民银行审批。”

1999 1  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

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3号)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发行人律师认为,鉴于:

①根据发行人陈述,上述通裕有限从内部职工获得借款的情形均是为了解决其在快速发展时期的资金瓶颈问题,获得该等借款资金后亦仅用于自身的日常生产经营,因此该等职工借款情形的发生是为了满足通裕有限的资金需要,从根本上符合通裕有限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②通裕有限职工向通裕有限提供借款均为职工的自愿行为,通裕有限未通过任何方式公开向职工进行宣传或强制职工将资金有偿提供给其使用,因此通裕有限与其职工之间发生的上述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不违反《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精神;

③通裕有限为获得借款向内部职工支付利息,年利率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基准适当上浮,不满一年或满一年不结算逾期期间执行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该等利率标准获得了借款职工的认可,不违反公平合理的原则;

④通裕有限在上述与职工之间的借款关系存续期间,按时支付利息和本金,不存在拖欠等情形,与借款职工之间不存在因借款关系而产生的争议或纠纷;

⑤通裕有限存在的上述员工借款情形在发生时及存续期间为全体股东所知悉和认可;

⑥截至2009  10 月,通裕有限已经足额支付了全部职工借款,通裕有限与其职工之间不存在未清结的职工借款,各方之间亦不存在潜在争议或纠纷;

⑦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禹城市支行于 2010  21 日出具的《关于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向内部职工借款筹集资金及不规范票据使用行为的函》,确认上述向内部职工借款的情形不属于应受处罚的非法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或集资诈骗行为,亦不属于扰乱金融秩序、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等违反金融法规的行为,而是不规范的企业内部融资行为,其不会对发行人上述行为予以处罚;

⑧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发行人已建立健全了严格的财务和资金管理制度,将主要通过资本市场及银行等渠道融资,无需依赖员工提供借款的方式满足资金需要,未来将杜绝此类情况的发生。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上述通裕有限在报告期内曾存在的从内部职工处获得借款的情形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法律障碍。

 

3、相关规范措施及承诺

1)截至到 2009 10月底,公司已退还所有本金,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2010  4 30日,公司召开了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第二次临时股大会,通过了《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公司的融资行为。

2)发行人全体股东出具《承诺函》,并承诺:“公司接受股东提供的借款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也不存在被处罚或被追究相关责任的风险,若发生纠纷或因被处罚而产生经济损失,由公司全体股东共同承担责任”。

发行人律师认为,上述通裕有限在报告期内曾存在的从内部职工处获得借款的情形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法律障碍。

 

二、九九久(招股意向书2010年2月,事件发生在报告期内)

近三年来,公司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与法规,合法经营,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的行为,也未受到任何国家行政及行业主管部门的处罚。2008 8  13 日,针对报告期内公司的员工借款情况,中国人民银行如东县支行出具《中国人民银行如东县支行对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身及控股子公司员工借款相关事宜的征询函的答复》:

 

1、江苏海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原名南通市苏通化肥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南通市天时化工有限公司在 2004  1 月至 2007  9 月期间向本企业员工借款,不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融资行为,属于不规范的企业内部资金运作行为;2、江苏海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原名南通市苏通化肥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南通市天时化工有限公司已将员工借款归还完毕,不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3、江苏海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原名南通市苏通化肥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南通市天时化工有限公司向员工借款虽未经批准,但未产生危害后果。我们认为不属于重大违规行为和非法集资行为,也不属于非法金融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保荐人与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1)发行人前身及控股子公司向员工借款,对象特定,无任何其他社会人员,借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属于公民与企业之间的一般民间借贷行为;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已归还完毕所有员工内部借款,有权机关已经事后认可发行人前身及控股子公司曾经发生的员工借款行为,不违反

当时我国关于内部集资和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2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的内部借款已经清偿完毕,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3)发行人已注销或转让股权的子公司丰禾物资、海通机械、仁和机械、钢瓶检测站和供合农资均不存在内部借款问题。

 

三、同德化工(招股意向书2010年1月,事件发生在报告期外)

1)公司历史上存在的集资情况

 2003 年以来,为快速扩大生产能力,在向金融机构融资困难的情况下,公司以向职工集资的方式建设了粉状乳化炸药生产线、膨化炸药生产线、年产 1500 吨牙膏级白炭黑和 1000 吨高透明白炭黑技术改造项目,该等集资的年利率为 10.08%,与当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利率相等。为了规范该种借款行为,公司已于2006630日前将所有集资款清退完毕。 2006 6  30 日以后,公司已不再存在集资的情况。历年来公司向内部职工集资的具体情况如下表:

 

2)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在历史上存在的向公司职工集资的行为是由公司所处的客观条件决定的,发行人不存在向职工以外的不特定对象集资的情形,不构成违规集资;发行人面向职工的集资款项已于 2006630 日前全额归还,不存在任何纠纷。发行人历史上存在的职工集资行为不会对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实质性障碍。

 

发行人律师认为,该集资行为的对象全部为本企业职工、利息未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发行人已全额返还了上述集资款的金额和利息、上述集资行为不存在尚未结的或可预见的诉讼、仲裁等情形。我们认为:发行人所有集资款已清退完毕,该行为对发行人的本次发行上市不会构成实质性的法律障碍。


\

纠错

相关词搜索:上市障碍员工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