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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新三板:董监高事业编制-案例汇编

来源:互联网发布时间:2016-08-23 15:43:09

海康威视: 通过尽职调查,公司存在部分员工未与控股股东完全脱离的情况。问题解决情况: 截止2008年7月,原个别在股份公司工作,人事关系还在股东单位五十二所的事业编制的人员,均已与股份公司签署劳动合同,

海康威视: 

      通过尽职调查,公司存在部分员工未与控股股东完全脱离的情况。问题解决情况: 

      截止2008年7月,原个别在股份公司工作,人事关系还在股东单位五十二所的事业编制的人员,均已与股份公司签署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关系转移至股份公司,实现了人员完全独立。 

 

博云新材: 

      发行人有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同时在实际控制人中南大学担任教师任职,请项目组进一步核查是否符合人员独立性原则的要求。 

      核查结果: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选举产生,不存在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超越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作出人事任免决定的情况。公司拥有独立运行的人力资源部,对公司员工按照有关规定和制度实施管理,公司的人事和工资管理与股东单位严格分开,无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处担任任何行政职务情况。 

      根据教育部教技发[2005]2号《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各高校要鼓励科研人员和教职工积极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要在学校和产业之间建立开放的人员流动机制,实行双向流动。今后高校可根据实际需要向企业委派技术骨干和主要管理人员,这部分人员仍可保留学校事业编制。中南大学于2006年10月8日作出《关于同意熊翔等同志停薪留职的决定》,同意熊翔、易茂中、张红波、郭超贤、姚萍屏、冯志荣、贺雪迎、刘伯威、李度成停薪留职,不再担任中南大学任何职务,并同意熊翔等9人专职在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工作,但其人事和组织关系仍然保留在中南大学。熊翔等9人已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天喻信息: 

      2010年5月25日,华中科技大学作出《华中科技大学关于同意张新访等同志停薪留职的决定》(校人[2010]19号),同意张新访、向文、王同洋、朱建新、童敏、吴俊军、朱文玄、熊传光、刘辉、欧阳由等十人停薪留职,不再担任华中科技大学任何职务和工作,不再领取薪酬,并同意委派上述人员专职在发行人处工作,但其人事和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华中科技大学。 

      根据教育部教技发[2005]2号《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各高校要鼓励科研人员和教职工积极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要在学校和产业之间建立开放的人员流动机制,实行双向流动。今后高校可根据实际需要向企业委派技术骨干和主要管理人员,这部分人员仍可保留学校事业编制。本公司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在华中科技大学停薪留职符合教育部的相关规定。 

      本公司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在华中科技大学停薪留职后,不再兼职教学及科研工作,不再领取华中科技大学薪酬,其原与本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仍在华中科技大学保留事业单位编制不会损害本公司的人员独立性。 

 

中威电子: 

      根据浙工大的确认函及发行人的说明,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石旭刚先生自1996年7月起在浙工大工作,从事教学与研究,自2008年9月起不担任教学任务,只承担产学研发工作。经浙工大同意,石旭刚于2000年3月起兼职创办成立中威有限,担任董事长、总经理职务。2010年11月之前石旭刚编制、社会保险关系在浙工大,并由浙工大发放相应的工资。 

      根据浙工大2010年10月25日[2010]28号《关于同意石旭刚同志辞去公职的决定》文件,石旭刚先生办理了辞去浙工大公职的手续,于2010年11月1日与中威电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在中威电子全职工作,其社会保险关系转入中威电子。 

      根据浙江工业大学信息工程学院的证明,朱广信先生自1998年8月至今在浙工大信息工程学院通信工程系担任教师,承担教学科研工作,2003年3月兼职与他人创办中威有限,担任董事、副总经理职务,其编制、社会保险关系均在浙工大,并由浙工大发放相应工资。 

      经核查,石旭刚先生、朱广信先生实际工作及与发行人的工作关系、领取报酬等情况,石旭刚先生自2010年11月起全职在公司工作,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由公司支付工资薪酬、社会保险金等。公司与朱广信先生签订聘用合同,对其兼职工作给予相应的劳动报酬。 

      经核查,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文件,石旭刚、朱广信参加了历次会议,履行了股东、董事的职责。 

      经核查,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29 号《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国有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其科技人员可以离岗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或向其他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教育部教技[2000]2 号关于印发《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高等学校要进一步向国内外开放技术、人才、信息、科研仪器设备等有形和无形资源,将学校资源与社会资源有机结合。通过建章立制予以规范和保障,支持科技人员兼职从事成果转化活动,允许科技人员离岗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科技部和教育部国科发政字[2002]202 号《关于充分发挥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作用的若干意见》第15 条“鼓励和支持高校师生兼职创业,处理好相关的知识产权、股权分配等问题,处理好兼职创业与正常教学科研的关系”;教育部教技发[2005]2 号《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各高校要鼓励科研人员和教职工积极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要在学校和产业之间建立开放的人员流动机制,实行双向流动。今后高校可根据实际需要向企业委派技术骨干和主要管理人员,这部分人员仍可保留学校事业编制”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国家政策对高校在编教工兼职或专职创办公司并担任企业高管职务是鼓励和支持的。现石旭刚为公司全职工作,朱广信为公司兼职工作,其任职资格符合国家政策、规章的有关规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在中威电子全职工作,符合《管理办法》有关人员独立性的要求。

 

科大智能: 

      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中是否存在任职冲突的情形,并发表明确法律意见。 

      ①根据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2008年9月3日颁布的《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教监[2008]15号)的规定,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除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在学校设立的高校资产管理公司兼职外,一律不得在校内外其他经济实体中兼职。确需在高校资产管理公司兼职的,须经党委(常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并报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备案,兼职不得领取报酬。 

      ②根据教育部2009年2月28日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2009年度直属高校产业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各校分管产业工作的校级领导可以担任学校资产公司董事长,其他校级领导原则上应逐步撤出在资产公司的兼职。今后,各校校级领导一律不得在资产公司以外的学校企业中兼职,已兼职的须于2009年6月底前撤出。此后,校级领导仍在资产公司以外的学校企业中担任职务的,应主动辞去学校党政领导职务。 

      ③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国办发[1999]29号)的规定,科技人员可以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在其他单位兼职从事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活动。高等学校应当支持本单位科技人员利用节假日和工作日从事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活动,学校应当建章立制予以规范和保障。同时,根据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教技发[2005]2 号)的规定,各高校要鼓励科研人员和教职工积极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要在学校和产业之间建立开放的人员流动机制,实行双向流动。今后高校可根据实际需要向企业委派技术骨干和主要管理人员,这部分人员仍可保留学校事业编制。 

      ④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关于印发<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科技企业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校企字[2002]2号)第24条规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国办发[1999]29号)的精神,学校科技人员可兼职从事科技成果产业化工作,在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工作量的前提下,可享受学校的一切待遇。”根据公司与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技术转移中心签订的《产学研战略合作协议》,学校在编人员可接受公司的聘任,兼职担任公司技术人员及相关岗位职务。根据保荐机构会同发行人律师对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中科大公司有关部门的走访以及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人事师资处、物理系、中科大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等,易波先生在历年的教学和科研工作中,均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工作量,每年考评均合格;对于易波先生在公司的兼职工作情况,已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的相关规定向该校人事管理部门进行报备。 

      ⑤根据公司与合肥工业大学签订的《产学研战略合作协议》,合肥工业大学在编人员可接受公司的聘任,兼职担任公司技术人员及相关岗位职务。同时,根据合肥工业大学电气与自动化工程学院出具的《情况说明》,陶维青先生在历年的教学和科研工作中,均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工作量,每年考评均合格,对陶维青先生在公司任职无异议。 

保荐机构认为,易波先生、陶维青先生均不属于各自所在学校的中层干部和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且易波先生、陶维青先生在发行人任职的同时能够完成各自所在学校规定的教学、科研工作量,各自所在学校有关部门也分别对其在发行人任职事宜出具了相关《情况说明》予以确认,上述两人在发行人处任职不违反国家、教育部以及所在学校的规定,不存在任职冲突的情形。 

 

苏大维格: 

      教育部教技发[2005]2号《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规定:“各高校要鼓励科研人员和教职工积极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要在学校和产业之间建立开放的人员流动机制,实行双向流动,高校可根据实际需要向企业委派技术骨干和主要管理人员,这部分人员仍可保留学校事业编制。” 

      依据“身份在高校、工作在企业”的人才政策,苏州大学鼓励科研人员在有能力有水平完成学校科研任务的同时,为社会创造价值,为企业创造经济效益,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因此,为了在人才、技术研发和产业化方面更加深入合作,苏州大学信息光学工程研究所向发行人派遣9名事业编制人员进行技术支持工作。 

      苏州大学于2011年9月1日出具《证明函》,同意苏州大学信息光学工程研究所叶燕等9人在发行人处开展工作,服从发行人的管理与考核。 

      报告期内,苏州大学为保留学校事业编制的9名员工缴纳了社会保险及公积金。 

 

薄膜科技: 

      高校可根据实际需要向企业委派技术骨干和主要管理人员,这部分人员仍可保留学校事业编制。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天津市高校科技产业的实施意见》(津教委产[2006]2号,天津市教委2006年2月14日)中也规定,各高校要制定出相关政策、规定,鼓励科研人员和教职工积极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和高科技产业化工作,鼓励和允许相关人员在教学、科研岗位和产业岗位之间双向流动。流动时,原身分不变,原编制不变,按照学校内部二级单位之间人员流动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因此,李新民先生保留在天津工业大学的事业编制符合教育部门的相关规定。 

      董事长保留独立性事业编制不损害公司的人员独立性 公司的董事长李新民先生除在天津工业大学保留事业编制外,在天津工业大学并不担任任何职务,亦不兼职教学及科研工作,并且不在天津工业大学领薪。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61号)、《关于上市公司总经理及高层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单位兼职的通知》(证监公司字〔1999〕22号)等法律、法规关于上市公司人员独立性的要求,鉴于李新民先生只是公司的董事长,不兼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保留事业编制并不损害公司的人员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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