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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门槛对比:主板.创业板.新三板.公司债

来源:互联网发布时间:2016-05-26 15:28:22

主板 · 创业板 · 新三板 · 公司债:投资者门槛对比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第四条 参与首发股票询价和网下申购业务的投资者应在协会注册。网下投资者注册,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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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门槛对比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

 

第四条 参与首发股票询价和网下申购业务的投资者应在协会注册。

网下投资者注册,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机构投资者应当依法设立、持续经营时间达到2年以上,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达到2年以上;个人投资者从事证券交易时间应达到5年以上。经行政许可从事证券、基金、期货、保险、信托等金融业务的机构投资者可不受上述限制。

(二)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12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但投资者能证明所受处罚业务与证券投资业务、受托投资管理业务互相隔离的除外。

(三)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机构投资者应具有相应的研究力量、有效的估值定价模型、科学的定价决策制度和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四)监管部门和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网下投资者指定的股票配售对象不得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信托计划,也不得为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首发股票的理财产品等证券投资产品。
股票配售对象是指网下投资者所属或直接管理的,已在协会完成注册,可参与首发股票网下申购业务的自营投资账户或证券投资产品。

 


第五条 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合格境外投资者等六类机构投资者可自行在协会注册。

 


第六条 除本细则第五条所述六类机构投资者外,其他机构投资者或个人投资者可由具有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向协会推荐注册。证券公司应负责对所推荐网下投资者进行核查,保证所推荐的网下投资者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新三板投资者适当性

 

参与公开转让的

1、机构投资者

(1)注册资本500万以上的法人机构;

(2)实缴出资总额500万以上的合伙企业

2、集合信托计划、证券投资基金、银行理财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受监管的产品或资产

3、自然人投资者

(1)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500万人民币以上(信用证券账户除外)

(2)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验,或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理

 

定向发行

1、公司股东

2、公司董监高、核心员工

3、符合公开转让条件的投资者

(董监高+核心员工+适当投资者<=35名)

 


三、优先股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合格投资者包括: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等;
(二)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投连险产品、基金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等;

(三)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总额>=500万的企业法人;

(四)实缴出资总额>=500万的合伙企业;
(五)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符合国务院相关部门规定的境外战略投资者;

(六)除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以外的,名下各类证券账户、资金账户、资产管理账户的资产总额>=500万的个人投资者;

(七)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四、公司债(公开发行)

 

合格投资者: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等,以及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及基金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以及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企事业单位法人、合伙企业;

(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五)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六)名下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

(七)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理财产品、合伙企业拟将主要资产投向单一债券,需要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具体标准由基金业协会规定。

 


五、公司债(非公开)

 

公开发行公司债合格投资者+董监高+5%以上股东

 


六、证券公司次级债

 

1、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等;

2、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投连险产品、基金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等;

3、注册资本>=1000万元的企业法人;

4、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5000万元且实缴出资总额>=1000万元的合伙企业;

5、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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