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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亲属同业竞争挂牌新三板典型案例

来源:互联网发布时间:2016-05-13 16:18:21

近亲属同业竞争挂牌新三板典型案例一、新三板关于同业竞争的相关规定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应披露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

近亲属同业竞争挂牌新三板典型案例

 

一、新三板关于同业竞争的相关规定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公开转让说明书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应披露是否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况。对存在相同、相似业务的,申请人应对是否存在同业竞争作出合理解释。申请人应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避免同业竞争采取的措施及作出的承诺。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

第二十条 调查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是否存在同业竞争。

通过询问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查阅营业执照,实地走访生产或销售部门等方式,调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业务范围,从业务性质、客户对象、可替代性、市场差别等方面判断是否与公司从事相同、相似业务,从而构成同业竞争。对存在同业竞争的,要求公司就其合理性作出解释,并调查公司为避免同业竞争采取的措施以及作出的承诺。

挂牌审查一般问题内核参考要点(试行)

8.同业竞争

请公司披露以下事项:(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经营范围以及主要从事业务,是否与公司从事相同、相似业务,相同、相似业务(如有)的情况及判断依据;(2)该等相同、相似业务(如有)是否存在竞争;(3)同业竞争的合理性解释,同业竞争规范措施的执行情况,公司作出的承诺情况;(4)同业竞争情况及其规范措施对公司经营的影响;(5)重大事项提示(如需)。

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1)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是否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判断依据是否合理;

2)同业竞争规范措施是否充分、合理,是否有效执行,是否影响公司经营。

 

二、同业竞争主体审核和披露标准

1、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2、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3、除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4、其他可认定为公司关联方的关联法人。

新三板挂牌同业竞争主体审核至少审核第12项,第34项原则上也应当审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是否构成同业竞争。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审核理念和标准都是为了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联人利用其身份或影响力损害或可能损害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利益,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下,可将判断范围扩大至与公司有关联关系的关联自然人和法人,因此,凡可以认定为关联方的关联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纳入同业竞争的判断主体对象。

 

三、近亲属同业竞争的解决思路

关于近亲属同业竞争,一般有以下思路:

1、按照通常的解决同业竞争的方法解决,如收购合并、股权转让、注销、变更经营范围、划分业务区域等;

2、解释双方业务中存在的差别,如客户、产品、销售半径等;

 2、双方在资产、业务、机构、人员、财务方面保持独立性,日常无业务往来;

3、实际控制人出具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四、审核案例

() 华贸广通(834177----大客户不重合,不存在同业竞争

华贸广通实际控制人杨亮的胞兄杨瑞是华展鑫荣国际招标代理(北京)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华展鑫荣经营范围与华贸广通存在一定重合,双方在仓储及货物进出口等服务贸易方面会存有竞争关系,通过分析两公司在业务上的独立性,公司实际控制人杨亮签署《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等解释两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股权系统予以认可。

具体解决方案如下:

1、在风险披露处做重大风险提示;

2、华贸广通与华展鑫荣均有自己固定的客户群体,双方合作大客户不存在重合。

华展鑫荣主要为 AMD 亚太、泰科电子两家客户提供综合物流服务。而华贸广通的主要综合物流客户为 Avnet Asia Pte Ltd、普天国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3、两家公司各自独立。

两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虽然是兄弟关系,但是在业务经营和公司管理上均无互相影响。在报告期内,除两家公司历史遗留的 AMD 亚太的物流业务外,两家公司均不存在共同开发客户,共同承接项目的行为。

4、相互不具有控制力。

此虽然两家公司在业务上存在重合,并且实际控制人有亲属关系,但公司实际控制人杨亮对华展鑫荣不具有任何影响力,亦不具有控制力;同时华展鑫荣的实际控制人杨瑞对华贸广通也不具有任何影响力,亦不具有控制力。

5、公司实际控制人做承诺

目前华展鑫荣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贸广通供应链管理(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独立、人员独立、资产独立。除关于 AMD 业务的关联交易,双方各自控制的公司均不存在其他关联交易。

 

(二)华创电子(834144---解释不存在同业竞争

华创电子实际控制人陈维华之兄弟陈维夫实际控制浙江科瑞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双方经营范围中均包括建筑智能系统安装、建筑装修工程、环保工程、智能化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公司解释为不存在同业竞争。

解释不存在同业竞争的依据为:公司主要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服务和建筑设备销售,属于建筑行业产业链中建筑安装智能化环节。浙江科瑞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和园林绿化工程,处于建筑行业产业链的土木工程建筑环节及室内装修环节。公司与浙江科瑞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形。

具体解决思路如下:

1、对浙江科瑞实际控制人陈维夫进行访谈,确认关联方同业竞争业务占主营业务比重较小。

2、双方在经营、业务上不存在任何合作关系,没有任何资金往来;

3、华创电子与浙江科瑞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不存在共用办公场所或财务人员情况;

4、公司实际控制人陈维华出具《承诺函》

承诺公司目前与浙江科瑞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不存在任何经营、业务上的合作关系,也不存在任何资金往来关系;公司目前与浙江科瑞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为正常市场竞争关系;本人不会因与浙江科瑞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关联关系而作出任何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若公司与浙江科瑞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存在相竞争的商业机会,本人承诺浙江科瑞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公平竞争,以确保公司的利益最大化;本承诺函在本人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期间内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如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造成损失,本人将向公司作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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