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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解读减持新规对A股生态影响

来源:互联网发布时间:2023-09-12 16:56:05

一文解读减持新规对A股生态影响

  8月27日晚间,证监会发布公告,就进一步规范相关方减持行为作出以下要求:上市公司存在破发、破净情形,或者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30%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份。

  一、 2466家公司不符合“减持新规”

  从“减持新规”的细分项目来看,共涉及4项,包括破发、破净、最近三年未分红、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30%,这4项中触及任意一项,则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控人就无法通过二级市场进行减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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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东方财富Choice数据,截至8月25日收盘,A股5265家(包括北交所,但北交所是否适用,有待进一步政策落实)上市公司中,不符合“减持新规”要求的公司共计2466家,占比为46.84%,意味着接近半数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控人,不能想减持就减持。

  二、 北交所及科创板企业影响较大

  从不能减持的公司板块分布来看,北交所企业受到的影响最大,216家公司中160家不符合减持新规,占比接近3/4。其次是科创板企业,数量为295家,占比过半,达5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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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原因来看,北交所及科创板企业占比较大,主要是因为分红及破发。例如有不少科创类上市公司以百倍市盈率发行上市,还有实控人将上市公司过度包装得以上市的情形,上市不久股价便大幅破发。此外,北交所及科创板企业中不少是中小企业以及科创企业,回馈股东的基础相对较弱,所以现金分红较少。

  三、 数十家公司减持计划或被打断

  在“减持新规”下,据不完全统计,或将有数十家公司正在实施中的减持计划将被打断。正在减持中的上市公司中,就有30家公司近三年从未进行过分红,随着“减持新规”的推进,这些公司的减持计划或将被叫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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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私募人士表示,“小盘股容易受庄家操纵,配合热点拉升,再减持出货。但在新规下,持续性盈利和现金分红成为必要条件,即便股价拉高、市净率走高,没有现金分红的公司大股东还是不能减持。”

  从这一点来看,“减持新规”或将深刻的影响A股的生态。现金分红的要求有助于降低市场“炒小炒差”的风气,也能推动有能力但不愿意分红的公司提升分红力度。新规下,高速成长的公司想要减持,不能一味“伸手要钱”,也要拿出现金回馈股东。

  延续阅读:减持新规实施首日超10家上市公司终止减持

  证监会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的新规正在发挥作用。

  8月28日,包括金能科技、大智慧、永鼎股份、哈森股份、中源家居、乾景园林、引力传媒、金麒麟、铁流股份、汇嘉时代、剑桥科技、中曼石油等超12家上市公司公告称,根据证监会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的规定,公司相关股东股东提前终止了减持计划。

  按照8月27日新规,上市公司存在破发、破净情形,或者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30%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份。

  根据财联社此前报道,对照这一最新减持规范,半数上市公司减持将受到限制。Choice数据统计显示,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30%的上市公司约1759家,跌破发行价上市公司约994家,市净率小于1的约405家。即便是数据去重后,也还有约2500家上市公司不符合减持规范要求,即一半左右上市公司不能减持。

  无一例外,这10多家终止减持的公司给出的统一的理由,“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的规定,并结合自身情况终止减持。”

  财联社对照减持新规来看,破发成为阻碍上市公司减持的最大门槛,12家公司中有6家当前股价破发,而剑桥科技终止减持的原因则在于三年未分红。

  此外,创业板的不减持承诺也来了,值得买公告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未来6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份。

  减持新规立竿见影,超10家公司宣布终止减持

  截至8月28日晚间,包括金能科技、大智慧、永鼎股份、哈森股份、中源家居、乾景园林、引力传媒、金麒麟、铁流股份、汇嘉时代、剑桥科技、中曼石油等12家上市公司陆续公告称,根据证监会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的规定,公司相关股东股东提前终止了减持计划。

  这12家终止减持的公司套用了统一模版,“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的规定,并结合自身情况终止减持。”

  上述终止减持的公司中不乏今年以来备受关注的个股,比如剑桥科技,该公司今年股价一度涨幅超过428%,截至目前受市场震荡调整影响,涨幅收窄至285.71%,仍然有近三倍涨幅。

  根据剑桥科技的提前终止减持股份的公告显示,公司今年分别在6月1日和5月31日披露了《控股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第一份公告显示,公司控股股东CIG开曼计划在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和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数量总计不超过减持计划披露日公司股份总数的1.00%;第二份公告披露,股东康令科技计划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和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数量总计不超过257.02万股,占减持计划披露日公司股份总数的0.96%。

  但是根据证监会于2023年8月27日发布的监管要求,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控股股东CIG开曼及其一致行动人康令科技决定提前终止上述全部未完成的减持股份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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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大门槛规范减持,破发成重灾区

  按照8月27日新规要求,上市公司存在破发、破净情形,或者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30%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比照上述要求执行;上市公司披露为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第一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比照上述要求执行。

  同时,从严控制其他上市公司股东减持总量,引导其根据市场形势合理安排减持节奏;鼓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股东承诺不减持股份或者延长股份锁定期。

  据悉,证监会正在抓紧修改《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提升规则效力层级,细化相关责任条款,加大对违规减持行为的打击力度。

  从上述终止减持的公司来看,均是不符合当前减持新规,其中股价破发成为减持的最大门槛。12家公告终止减持的公司中,包括金能科技、哈森股份、中源家居、金麒麟、铁流股份中曼石油等6家公司股价目前破发。

  具体来看,以8月28日复权后股价来看,金能科技上市发行价格为13.37元,当前复权后股价为9.1元;哈森股份发行价为9.15元,目前复权后股价为8.11元;中源家居发行价为19.86元,目前股价为19.73元;金麒麟发行价为21.37元,目前复权后股价为16.17元;铁流股份发行价为20.4元,目前股价为18.48元;中曼石油发行价为22.61元,目前股价为20.2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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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剑桥科技上市发行价为15.05元,目前股价为45.9元,当前股价已经是发行价的三倍,未能减持的原因在于“太小气”。

  据悉,剑桥科技已经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分红,剑桥科技在股东分红规划回报中表示,在符合届时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5%,但是实际上,剑桥科技自2019年至2022年连续三年公告不分红。

  以2022年为例,公司不分红给出的理由是,综合考虑通信行业的景气程度、公司当前的发展水平以及下一阶段的业务规划,鉴于公司2023年仍需大量资金维持日常经营和推进各项业务可持续发展, 因而暂不具备实施股利分配的充分及必要条件。公司董事会提议2022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派发现金红利或派 送红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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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商主题精选混合基金经理伍文友指出,监管阶段性收紧IPO节奏和规范股份减持,将直接有利于整体资本市场的供需平衡。针对上市公司的减持行为,做出优化方案,使得A股目前有接近一半的上市企业,一半左右的科创板企业无法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有助于缓解当前资本市场对供需失衡的担忧。

  兴证全球基金研究员何悦也表示,合理把握IPO、再融资节奏、规范股份减持的政策将有利于缓解抽水效应,而下调融资保证金可撬动市场增量资金,中长期有利于市场健康发展。

  延续阅读:证监会发布减持新规下大股东减持或将受到哪些限制

  1.减持新规

  2023年8月27日晚间,证监会就进一步规范相关方减持行为作出要求:

  上市公司存在破发、破净情形,或者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30%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比照上述要求执行;上市公司披露为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第一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比照上述要求执行。同时,从严控制其他上市公司股东减持总量,引导其根据市场形势合理安排减持节奏;鼓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股东承诺不减持股份或者延长股份锁定期。证监会正在抓紧修改《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提升规则效力层级,细化相关责任条款,加大对违规减持行为的打击力度。据不完全统计,A股中大约有2466家公司不符合此减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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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规则解读

  (一)什么是破发和破净?

  1、破发

  就是指股票价格跌破发行价,通常是指上市当天或初期阶段跌破发行价。

  2、破净

  破净全称为“股价跌破净资产值”,当股票的市场价格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就叫“破净”。

  (二)减持新规的意义

  1、保护企业利益

  大股东对企业的影响较大,对企业的经营应当负有一定责任,而不能纯粹将企业视作敛财工具,大股东的减持会影响其他小股民的选择,从而对企业产生不利影响。严格规范减持制度,能够将大股东与企业套牢,陪伴企业度过难关,保护企业的发展。

  2、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以往大股东的减持常常伴随着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受损,例如股东低位减持,配合庄家吸筹,将散户洗出股市从而规避自身风险等,减持新规站在投资者的角度,将股东的减持与公司经营状况、股东业绩以及公司分红联系在一起,规范了股东的减持行为,保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3、弥补制度漏洞

  以往的证券法没有详细规定减持的违规情形,以至于存在许多“空子”,股东的违规减持行为五花八门,例如违反预披露要求,违反数量比例限制或者减持股存在法律争议,减持新规的发布明确规定破发、破净以及分红未达标的公司股东不得减持,能够规范股东行为,弥补制度漏洞。

  3.减持的影响

  (一)减持的正面影响

  股东减持一般出于以下原因:套现、资金周转、调整股权结构、认为所持股利空或者确实不看好公司发展前景。减持套现获得的资金能够用于企业融资,同时,股市上存在“低位利空即是利好”的说法,即大股东在股票低位的时候选择减持,减持后该股股价快速上升,一方面能够避开股价上涨后增加的税费,另一方面能够提高所持股份在市场的流通率。

  (二)减持的负面影响

  减持的负面影响一般来源于大股东“清仓式”减持,此时会带动大量资金流出证券市场,造成股市波动,危害股市健康发展;此外,当股东无序减持或违规减持时,也会严重影响中小股东对公司经营的信心,对二级市场造成不良影响。

  4.减持的其他限制

  (一)减持比例限制

  1、对于董监高,其任职期间,每年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董监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离职半年内不得减持股份,在剩余未满任期及任期届满后的半年内也还应遵守每年减持不得超过25%的比例要求;

  2、对于核心技术人员(科创板适用),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3、对于一般大股东,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任意连续90自然日,不超过1%,集中竞价增持的部分不受限制;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任意连续90自然日,不超过2%,集中竞价增持的部分不受限制。

  (二)预披露要求约束

  1、对于董监高,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都需要提前15个交易日预披露;

  2、对于核心技术人员,无披露要求;

  3、对于一般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或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减持的比例每达到5%,需要停止交易并履行信披义务,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3个交易日内,禁止买卖;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减持的比例每达到或超过5%,需履行信披义务,在公告前不得买卖。

  (三)禁止减持的情形

  1、《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持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或者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的股东,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出方式、信息披露等规定,并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5.小结

  1、减持是股市与期货市场的专用术语,是指减少持有股票或期货指标的数量。由于减持容易被股东不当利用,从而损害企业和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证监会对股东减持行为作出进一步规范,即上市公司存在破发、破净情形,或者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30%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份。

  2、大股东对企业的经营影响较大,对企业的经营应当负有一定义务,而不能纯粹将企业视作敛财工具,大股东的减持会影响其他小股民的选择,从而对企业产生不利影响。严格规范减持制度,能够将大股东的减持与其业绩、分红套牢,促使大股东陪伴企业度过难关,保护企业的发展。

  3、股东减持造成的影响有好有坏,一方面,减持套现获得的资金能够用于企业融资;另一方面,大股东“清仓式”减持,会带动大量资金流出证券市场,造成股市波动,危害股市健康发展;此外,无序减持、违规减持会严重影响中小股东对公司经营的预期,对二级市场造成了不良影响。

  4、减持新规只是对减持行为作出进一步规范,一般情况下,股东减持受到许多约束,例如持有原始股的关键股东在减持时必须严格遵守关于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出方式、信息披露等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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