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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董事会秘书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分析报告

来源:他山咨询发布时间:2024-01-31 18:24:38

2023年董事会秘书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分析报告

  董事会秘书作为上市公司的法定高管之一,是上市公司内外衔接的桥梁和纽带。其对内是公司决策层和经营层的协调人、规范运作的实践者、信息披露的负责人;对外是面向投资者的发言人、监管机构与公司之间的联络员、中介机构的协调员。

  在监管部门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日常监管之下,董事会秘书因其职责定位不可避免地会受到重点关注,这也对董事会秘书提出了更高的履职要求。因此,他山咨询统计并整理了2023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董事会秘书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案例,并摘取部分典型案例进行分析,以期为董事会秘书更好地勤勉尽责提供有益的指导与参考。

  01、董事会秘书受行政处罚的总体情况

  据他山小编统计,2023年度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中,有52家公司(50家上市公司、2家非上市公司)的57名董事会秘书(包括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人员)受到处罚。与2022年受处罚的董事会秘书67名相比,数量有所减少。近三年董事会秘书受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情况如下图所示:

  近三年董事会秘书受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情况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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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董事会秘书受行政处罚的案件中,违规类型主要为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欺诈发行、内幕交易与操纵股票。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全年共开出55份罚单,按违规类型统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欺诈发行、内幕交易与操纵股票的罚单数量分别为50份、6份、4份、1份(共有6份罚单中兼有欺诈发行与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统计时仅以违规类型区分。);涉及的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数分别为52人、6人、4人、1人。

  2023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罚董事会秘书人数情况如下图:

  2023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罚董事会秘书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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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董事会秘书被采取市场禁入

  的总体情况及典型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前款所称证券市场禁入,是指在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担任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一定期限内不得在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证券的制度。”此外,根据《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四条规定,执法单位可以根据有关责任人员的身份职责、违法行为类型、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违法情节严重的程度,单独或者合并不同种类市场禁入措施。

  2023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7名董事会秘书采取3年至终身时长不等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分别为:

  对TSZD(688555)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应某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对*STMS(300495)时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代董事会秘书王某燕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对SYDQ(002358)原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崔某军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对*STRT(600589)原实际控制人,时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代董事会秘书杨某生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对KLT(002499)财务总监、代董事会秘书李某旺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对*STMS(002699)董事、财务总监、时任代董事会秘书石某龙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对SZT(300038)时代董事会秘书张某勇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在被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的案例中,涉案公司都有欺诈发行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被处罚的人员是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具体如下:

  案例一:TSZD(688555)——上市公司涉及欺诈发行,证券发行文件及多期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监会查明,TSZD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2020年6月16日,TSZD披露《招股说明书》,并于6月23日在科创板上市。经中国证监会查明,TSZD的《招股说明书》第八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第一部分“财务报表”中虚增营业收入、利润,通过签订虚假合同、开展虚假业务等方式,2016年至2019年累计虚增营业收入3.42亿元,虚增利润1.87亿元;第八节之第十部分“资产质量分析”中未按规定如实披露关联交易,报告期各期,TSZD买入多种理财产品,但资金均实际转入给了关联方;第五节“发行人的基本情况”之第八部分“发行人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中未按规定如实披露股东隋某力通过梅某持有TSZD 600万股,通过杨某持有270万股,合计持有870万股,持股比例13.96%的股权代持情况。

  (二)《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2020年年度报告》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TSZD上市后,通过签订虚假合同、开展虚假业务,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虚增营业收入1.52亿元,占当期报告记载的营业收入的59.51%;虚增利润8,246.92亿元,占当期报告记载的利润总额的88.97%。此外,未披露通过资产管理计划将资金投向关联方的关联交易相关情况。《2021年年度报告》则存在虚增营业收入、利润、虚增在建工程的违法行为。

  对上述违法行为,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应某,对TSZD负有管理责任,对TSZD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某组织、指使上述行为,违法情节特别严重。2023年4月18日,中国证监会对应某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案例二:*STMS(300495)——相关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发行文件、临时公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监会查明,*STMS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相关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发行文件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STMS通过提前确认应收账款收回、虚记银行利息收入、未按审定金额调整项目收入、提前确认子公司项目合同收入等方式虚增了2012年至2020年的净利润,导致2015年招股说明书、2015年至2019年年报、2020年半年报、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2017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二)重大事项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2012年至2020年,*STMS实际控制人王某燕通过关联方与*STMS发生关联交易并且非经营性占用*STMS大额资金,但*STMS未按规定披露;2021年2月1日至8月9日,*STMS发生相关诉讼累计17起,涉案金额累计3.87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14%,但*STMS直至2021年12月31日才首次披露且披露不全面,并于2022年1月19日、2022年2月11日补充披露;此外,2021年7月1日*STMS披露《关于公司股票交易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的进展公告》,称已收到控股股东归还占用资金30,000.75万元,但实际未归还,上述临时公告及2021年半年报关于控股股东归还占用资金与事实不符,存在虚假记载。

  (三)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构成欺诈发行

  2019年3月25日*STMS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申报披露的三年一期财务数据期间为2015年至2018年1-9月。根据*STMS本次非公开发行期间存在实际控制人王某燕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形、发行申请文件所依据的三年一期财务报表存在虚假记载的情形,*STMS不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0号)第九条第六项、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的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

  王某燕作为*STMS时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实际控制人、代董事会秘书,负责*STMS全方位的经营管理与信息披露工作,安排、指使提前确认应收账款收回、虚记银行利息收入、未按审定金额调整项目收入等事项,在有关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上签字并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未能勤勉尽责,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2023年6月28日,中国证监会对王某燕采取证券市场终身禁入措施。

  03、董事会秘书被处罚的信息披露

  违法违规案例分析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该条规定体现了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中相关责任人员的“有力处罚”,明确了董事会秘书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中的行政责任。

  在2023年度的董事会秘书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案件中,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件共48起,共涉及52名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人员,违规类型主要有虚假记载、未按照规定披露、重大遗漏、误导性陈述,具体情况如下图所示:

  董事会秘书被处罚的信息披露违法案件的违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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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同一案件可能涉及多个违规事项,统计时仅以违规类型区分。

  (一)虚假记载

  虚假记载,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中对相关财务数据进行重大不实记载,或者对其他重要信息作出与真实情况不符的描述。2023年董事会秘书被处罚的信息披露违法案件中共有29家公司涉及虚假记载,其中4名董事会秘书受到市场禁入处罚,27名董秘被处以30万元及以上的罚款。典型违规情形包括:

  1.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等发行证券公告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如STQB(603557)、QXT(002781)、*STMS(300495)、TSZJ(688086)、TSZD(688555)、SCYH(300078);

  2. 通过提前确认收入、虚构业务、少计减值准备等方式虚增报告期收入、利润,如STQB(603557)、RSKD(603803)、DTT(000038)、*STHT(600677)、*STHC(688500)、*STJL(000711)等;

  3. 在定期报告中未如实披露关联交易、实际控制人信息,如*STRT(600589)、TSYG(600069)等;

  4. 长期未对代偿代付费用予以会计处理,如YSGF(600696);

  5. 对相关业务执行错误的收入确认法,导致报告期收入与成本虚增,如KLT(002499)。

  他山小编选取部分典型案例如下:

  案例三:TSZJ(688086)——从IPO开始财务造假,并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

  TSZJ《招股说明书》通过虚构销售合同、伪造物流单据和验收单据入账、安排资金回款、提前确认收入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利润,导致2017年、2018年及2019年上半年的营业收入和利润与实际情况不符。此外,《招股说明书》未按规定披露2016年末、2017年末以及2019年上半年末对外担保,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余额合计13,500.12万元。上述行为还构成欺诈发行。

  TSZJ上市后,继续通过前述财务造假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利润,导致《2019年年度报告》与《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此外,2019年至2021年未及时披露对外担保事项,且在年度报告中遗漏披露相关担保情况。

  对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时任董事会秘书王某是责任人员之一,其曾对处罚提出因相关部门的不配合未能参与并履职、因相关人员隐瞒对外担保而无法发现、未参与案涉造假行为且不知情、无主观恶意等申辩意见。对此,中国证监会认为,王某作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其已勤勉尽责。王某于2020年1月出国后,在无法正常履职的情况下仍配合签署定期报告。因此,王某应当就其签署的《招股说明书》《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承担责任。最终,中国证监会对王某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2023年4月18日,中国证监会对王某给予警告,并处以105万元罚款。

  他山提示: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在本案例中,TSZJ从IPO到上市期间就发生多次对外担保事项,并达到了应当及时披露的标准,时任董事会秘书王某却未安排组织相关披露事宜,存在明显的失职。

  董事会秘书作为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的负责人,应该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等公告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于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作为高级管理人员之一,应重点关注定期报告与最近一期披露的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是否存在重大差异、是否存在重大编制错误或者遗漏、是否充分披露了可能对公司产生影响的重大事项和不确定性因素等,并依法对定期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在本案例中,时任董事会秘书王某曾在无法正常履职的情况下仍配合签署定期报告,将对定期报告内容的核查职责“流于形式”,是其并未勤勉尽责的体现。

  案例四:ZJGF(688701)——将部分成本以保证金名义计入往来款虚减营业成本

  2021年下半年,ZJGF将部分成本以保证金名义计入往来款,虚减营业成本2,796.52万元,进而虚增利润总额2,705.67万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11.47%、57.84%,导致ZJGF披露的2021年年报财务数据及相关信息不真实、不准确,2021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时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胡某同时分管法务工作,未对信息披露及相关协议保持充分关注,未能保证ZJGF的2021年年报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是除了组织实施、参与案涉行为的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卓某龙与时任财务总监、董事姚某英之外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之一。

  2023年5月19日,浙江证监局对ZJGF时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胡某给予警告并罚款50万元。

  案例五:YSGF(600696)——长期未对代偿代付费用予以会计处理,导致多期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7年至2020年,上海尚屈实业有限公司分别代YSGF偿付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费用1,956.93万元、744.50万元、1,531.10万元、770.31万元。2018年至2020年,上海初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分别代YSGF支付因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产生的法律服务费用985万元、500万元、540万元。YSGF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6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上述代偿代付费用予以会计处理,导致其2017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张某作为时任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董事,依法负有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张某知悉YSGF存在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诉讼,在签署确认YSGF 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中未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是YSGF 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2023年9月26日,上海证监局对张某给予警告并罚款10万元。

  他山提示:

  定期报告是投资者获取上市公司信息的重要来源,以及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上市公司应当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对相关事项采取恰当的会计处理,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并在定期报告中客观、准确地披露。案例四与案例五的涉案公司均存在未按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的违规行为,该违规行为会导致相关定期报告的数据不真实、不准确。对于董事会秘书来说,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是其义务,案例四与案例五的董事会秘书对不真实、不准确的定期报告未提出异议,属于一定程度上的未勤勉尽责。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涉案公司的违规行为也体现了其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二)未按照规定披露

  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方式等要求及时、公平披露信息。2023年董事会秘书被处罚的信息披露违法案件中共计21家涉及未按照规定披露,其中有4家涉及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17 家涉及未及时通过临时公告披露关联交易、对外担保、资金占用、股权转让、重大诉讼及进展等重大事项。他山小编选取部分典型案例如下:

  案例六:SJT(600182)——关联交易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而持续开展,且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SJT分别召开2019年股东大会、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年股东大会、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年股东大会,审议《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均未获通过。

  SJT分别召开2020年股东大会、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年股东大会,审议《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均未获通过。

  SJT在2020年、2021年年度关联交易计划未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情况下,持续发生关联交易。2020年,SJT及其子公司与关联方至少签订人民币关联交易合同18.11亿元,外币关联交易合同2.08亿美元;实际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为37.71亿元。2021年,SJT及其子公司与关联方至少签订人民币关联交易合同23.86亿元,外币关联交易合同1.33亿美元;实际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为39.15亿元。上述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SJT未按规定及时披露。

  SJT时任董事会秘书邬某芳、黄某龙知悉关联交易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而持续开展,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能勤勉尽责,是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交易事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023年4月20日,黑龙江证监局对SJT及上述相关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警告并罚款,其中对时任董事会秘书邬某芳、黄某龙分别罚款30万元、20万元。

  他山提示: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及时性承担主要责任。在本案例中,SJT及相关责任人员知悉日常关联交易已达到及时披露标准,却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也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导致违法行为长期多次连续发生,情节严重。值得注意的是,SJT及时任董事会秘书黄某龙曾提出申辩:SJT日常关联交易持续发生且金额较大,如果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可能导致每天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客观层面不具备可操作性。如果频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日常关联交易持续性被否决,易引发市场高度关注。对此,黑龙江证监局认为实际操作困难、市场影响等因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关于不予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对SJT及黄某龙的申辩不予采纳。

  案例七:*STMS(002699)——未及时披露关联方资金占用、对外担保、股东股份被司法冻结及司法拍卖等重大事项

  经浙江证监局查明,*STMS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及时并如实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2020年至2021年期间,*STMS实际控制人赵某强通过原控股股东美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盛集团”)等主体,以直接间接划转、股权投资、股权交易等形式占用*STMS资金,该行为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以下简称“资金占用”),累计发生额29.57亿元。对此,*STMS首次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未披露准确),未及时通过临时公告进行披露,亦未在2020年年报、2021年半年报、2021年年报中准确、完整披露。    

  (二)对外担保未经审议且未及时披露

  2020年,*STMS发生对外担保合计3.4亿元,占其2020年末净资产的15.22%。上述担保未经审议。对此,*STMS在2021年年度报告中首次进行披露,未及时通过临时公告进行披露,亦未在2020年年报、2021年半年报中进行披露。

  (三)未及时披露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被司法冻结及司法拍卖的情况

  2019年至2021年4月,赵某强、美盛集团、赵某强控制的新昌县宏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盛投资”)持有的*STMS股份多次被法院司法冻结。最高单次冻结比例达*STMS总股本的28.14%。对此,*STMS未及时通过临时公告进行披露,亦未在2019年和2020年的半年报及年报中进行披露,后于2021年8月28日在2021年半年报中披露了存续的股份冻结情况。

  2021年,美盛集团、宏盛投资持有的*STMS股份多次被司法拍卖。*STMS未及时通过临时公告进行披露。

  *STMS董事、财务总监、时任代董事会秘书石某龙具体负责资金占用的协调工作,组织开展构成资金占用的相关交易,具体负责违规担保的协调工作,在审议有关报告时未提出质疑,未能保证相关定期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是*STMS上述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STMS时任董事、时任董事会秘书,知悉*STMS股份被司法冻结及被司法拍卖情况,未组织督促公司及时披露,在审议有关报告时未提出质疑,未能保证相关定期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是*STMS上述违规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STMS董事长、总经理、代董事会秘书袁某苗,在部分涉及资金占用的付款审批单上签字,参与部分涉及资金占用交易的流程审批,在审议有关报告时未提出质疑,未能保证相关定期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是*STMS上述违规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023年11月,浙江证监局先后对袁某苗、石某龙、石某锋给予警告并分别罚款50万元、150万元、50万元。其中,石某龙因其违法情节严重,担任财务总监却接受实际控制人指令组织安排资金占用及账务处理,未对上市公司资金划转进行有效控制,并协助美盛集团办理违规担保,还被采取了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他山提示: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信息披露的及时性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义务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要披露相关事项的情况。在本案例中,*STMS发生关联方资金占用、对外担保、控股股东股份被司法冻结及司法拍卖都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项。

  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无论金额大小,均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公司股份被冻结、司法拍卖的,应当及时披露。此外需注意的是,资金占用与违规担保一直都是监管红线,上市公司及其董监高切忌明知不可为而为之。在本案例中,财务总监兼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石某龙,触碰了前述两条红线,还是违规行为的直接经办人员,既未管理好财务内控,也未完成好信息披露合规事务,违法情节十分严重,浙江证监局据此对其采取了行政处罚加市场禁入的措施。

  案例八:STMZ(000667)——未及时披露对外担保、重大诉讼和仲裁

  2021年8月至2022年12月期间,STMZ及子公司发生了多笔对外担保事项,但STMZ只在2021年和2022年的年度报告中披露了上述担保的主要内容,未按规定以临时报告及时披露上述重大事件。

  2021年8月4日至2022年6月24日,STMZ及其子公司累计发生诉讼和仲裁事项已超过STMZ最近一期(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0%;2022年6月24日至8月30日,STMZ及其子公司又发生多起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141,258.27万元,占STMZ最近一期(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31.37%。但STMZ均未及时披露上述诉讼和仲裁的情况。

  2023年12月29日,云南证监局对时任董事会秘书冯某给予警告,并罚款25万元。

  他山提示:

  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超过1000万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实践中,很多上市公司容易忽略对诉讼、仲裁事项适用累计计算原则从而信息披露违规,这是十分常见的违规行为。若公司在一段时期内,多次发生小额诉讼或仲裁事件,虽然单次金额未达到披露标准,但仍要注意看累计计算是否达到披露标准。

  (三)重大遗漏

  重大遗漏,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对重大事件或者重要事项等应当披露的信息未予披露。“信息披露的规定”包括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上述规定的要求披露应当披露的重大事件或重要事项,则构成重大遗漏。2023年董事会秘书被处罚的信息披露违法案件中共有14家公司涉及重大遗漏,主要是在定期报告中遗漏披露关联交易(涉及8家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及其进展等重大事项。他山小编选取部分典型案例如下:

  案例九:LKYY(603669)——未披露因资金占用形成的关联交易,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浙江灵康益冠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冠实业”)是LKYY实际控制人陶某萍控制的企业,益冠实业为LKYY的关联方。

  2021年1月至3月期间,LKYY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陶某萍与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张某珂指使、组织相关人员以借款的名义,将LKYY资金划转至益冠实业银行账户,累计发生15,000万元,占LKYY 2020年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4.80亿元的10.14%。

  上述资金划转构成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对LKYY资金的非经营性占用,属于关联交易,系应当及时披露的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所述的重大事件;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6号)第三十九条第四项规定,LKYY应在2021年半年报中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但LKYY直到2021年年度报告才予以披露。LKYY未按规定进行披露,导致信息披露不及时及2021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张某珂作为LKYY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提议并参与审批,具体实施关联交易,隐瞒相关事项,未能做到勤勉尽责、保证LKYY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是对LKYY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之一。

  2023年4月18日,西藏证监局对LKYY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张某珂给予警告并罚款100万元。

  他山提示:

  上市公司要注意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不得以任何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若有违规占用资金的意图或行为,公司的董监高在履职过程中发现后应当及时制止或督促其归还公司资金,而不应配合其侵占公司利益。在本案例中,LKYY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陶某萍与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张某珂指使、组织相关人员将公司资金划转至益冠实业银行账户,违反了董事、高管应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要求。

  实践中,上市公司的财务总监兼任董事会秘书并不罕见。对此,相关兼任的人员应当在做好财务管理工作的同时也要牢记监管关于信息披露合规的相关要求,不能顾此失彼。在本案例中,张某珂作为LKYY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其具体实施“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体现了其作为财务总监的失职;同时还配合隐瞒前述事项,导致资金占用的问题未能及时披露,未能及时整改公司的内部治理问题,体现了其作为董事会秘书的失职,违法情节十分严重。

  案例十:GTZL(600962)——未披露重大投资合作协议及其进展,导致多期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17年12月,GTZL子公司云南GTZL果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GTZL”)与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政府签订《云南GTZL昭阳区健康农业循环经济现代农业项目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约定项目计划总投资约5亿元人民币,分三期建设。《合作协议》约定自双方签约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作协议》签订后,为落实项目用地,云南GTZL先后与昭阳区下属8个村镇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并按合同支付了2018年至2020年土地流转费,每年约300万元。2017年12月至2020年12月,云南GTZL前期项目支出累计约2,180万元。2021年1月12日,因项目所面临的内外部环境和实施条件发生变化,GTZL党委会决定全面终止项目推进工作。

  《合作协议》约定的投资总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2016年)经审计总资产的28.37%、净资产的50.55%,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四十一条第四项、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合作协议》属于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GTZL应在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合作协议》的订立及截至报告期末项目的进度情况。GTZL未在2017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该事项,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时任GTZL董事会秘书金某,知悉《合作协议》签署过程,是GTZL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2023年2月23日,北京证监局对时任GTZL董事会秘书金某给予警告并罚款50万元。

  他山提示:

  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应当视同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予以披露。在本案例中,签订《合作协议》系GTZL子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该协议对GTZL来说也是重大合同,GTZL应当在2017年至2020年年报中的“投资状况”“重大合同及其履行情况”中完整披露,但时任董秘金某在知悉《合作协议》的相关事宜下仍将上述存在遗漏的定期报告对外披露,并未勤勉尽责。

  值得注意的是,GTZL及相关责任人员提出申辨,称《合作协议》不属于GTZL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对此,北京证监局认为根据在案证据,经双方签约代表签字且双方盖章后,《合作协议》已按照约定生效,直至双方协商一致后才予以解除。按照《合作协议》约定的项目计划总投资额测算,《合伙协议》属于GTZL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

  (四)误导性陈述

  误导性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隐瞒了与之相关的部分重要事实,或者未及时披露相关更正、确认信息,致使已经披露的信息因不完整、不准确而具有误导性。2023年董事会秘书被处罚的信息披露违法案件中有1家公司涉及误导性陈述,1名董事会秘书被处罚。详情如下:

  案例十一:SDWG(300331)——在互动易平台刻意用误导性词语回复投资者

  2023年9月14日,SDWG在深交所互动易平台对投资者前期关于“贵司光刻机及相关技术有哪些知名企业在使用”的提问,回复称“公司光刻机已实现向国内龙头芯片企业的销售,并已实现向日本、韩国、以色列等国家的出口;同时,公司向国内相关芯片光刻机厂商提供了定位光栅尺部件”。SDWG前述回复发布后,下午开盘后股价快速由跌转涨,最终收盘上涨20%。

  SDWG前述回复所称已实现销售和出口的“光刻机”实际为用于制造微纳光学材料、掩膜等的直写光刻设备,而非用于芯片制造的光刻机,该“光刻机”与回复中所称的“芯片光刻机”存在显著差异。SDWG在回复中将“光刻机”和“芯片光刻机”并用,具有误导性。

  SDWG董事会秘书蒋某,负责在互动易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工作,其在明知芯片光刻机概念系当时市场热点的情况下,将证券部草拟的针对投资者提问回复初稿中“直写光刻设备”的表述修改为“光刻机”,刻意混淆直写光刻设备与芯片光刻机的区别,并决定发布,是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在这期间,SDWG及其董事会秘书蒋某曾提出申辩:第一,互动易并非《证券法》规定的法定信息披露平台;互动易披露的信息非法定披露信息。因此,涉案互动易回复行为不属于《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不需要遵守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第二,涉案互动易回复信息此前已多次公开披露,系真实信息,不构成误导性陈述。对此,江苏证监局认为:第一,上市公司作为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不论其通过法定还是其他平台公开披露信息,只要可能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都应当保证其公开披露的信息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等法定要求。第二,涉案回复是否构成误导性陈述,需要从广大个人普通投资者的角度、结合具体语境去理解,取决于该信息披露是否致使或可能致使投资者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公司前期信息披露情况与涉案回复是否构成误导性陈述的认定无关,每次信息披露是一项独立义务,即公司的每一次信息披露均应真实、准确、完整。即便公司之前在定期报告或其他平台上披露过自己生产的光刻机类型,也不能代替本次互动易上的回复。最终,江苏证监局对SDWG及其董事会秘书蒋某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2023年12月29日,江苏证监局对蒋某给予警告,并罚款100万元。

  他山提示:

  根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第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或者通过其他信息发布渠道、载体,作出不完整、不准确陈述,致使或者可能致使投资者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的,应当认定构成所披露的信息有误导性陈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在本案例中,江苏证监局根据SDWG股价异动,当天成交量约占全部可流通股份的25.9%,创SDWG上市以来单日成交量(股数)的最高纪录等事实,认定涉案回复实际上已经对市场和投资者产生误导。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互动易是上市公司自愿性、交互式信息发布和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综合性网络平台,是上市公司法定信息披露的有益补充。因此,上市公司在互动易发布信息必须严格遵守“不得误导投资者”的法定要求。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是董事会秘书的职责之一,董事会秘书对此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做出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等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董事会秘书的角色在上市公司三会运作、信息披露、内部控制、投资者关系管理等工作中均发挥着重要作用。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董事会秘书应通过不断学习专业知识,遵守诚信、勤勉、规范的职业操守,不断提高专业素养来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从而有效防范监管风险。

  以上就是2023年董事会秘书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分析报告 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的学习和解决疑问有所帮助,请您多多支持董秘网和董秘网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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