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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疫”期间,律师办理企业破产业务指引

来源:深圳律协发布时间:2020-04-03 16:18:33

战“疫”期间, 律师办理企业破产业务指引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正处于关键时期。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全国上下正全力以赴,扎实开展疫情防控工作。为了坚决贯彻中央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决策部署,应对疫情防控下的企业破产事务,深圳市律师协会现就律师办理企业破产业务提供如下指引以供参考:

  一、总体要求

  1.从事破产业务的律师应当要强化大局观念,深入了解有关机关及部门的疫情防控政策和要求,及时学习、领会并落实省市级各部门疫情防控期间的相关通知内容和文件精神。担任破产企业管理人的,应自觉接受法院以及债权人的监督,并根据破产企业的情况,制定有效的防疫期间工作方案,在确保疫情防控措施有效到位的前提下,依法高效地推进各项破产工作的开展。

  2.灵活运用创新手段,以采取网上办公、远程办公等方式为原则,对于债权申报、债权审查、工作汇报、信息交互、债权人会议等事宜尽可能通过网络系统进行,尽量避免人员聚集性活动。

  3.破产企业的复工复产应满足法院以及各级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复产的条件和要求,破产律师应从强化员工管理、落实原材物料、制定应急预案、加强教育宣传等方面指导和监督企业做好复工准备。复工复产之后,破产律师应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了解政府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并协助企业办理有关申请手续,以从最大程度上保护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4.疫情有效控制后,对于主营业务发展良好,但受疫情影响而暂时出现支付困难,不能及时清偿债务的企业,破产律师应引导当事人之间优先以庭外重组、协商延期清偿等非诉讼方式妥善处理债务问题,力争获得债权人的谅解。

  二、疫情期间破产实务指引

  1.强化防控责任担当。破产律师应主动承担破产企业相关防疫责任,按照中央以及各级政府的防疫要求,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头等任务和首要工作。破产律师履行管理人职责的,还应根据深圳破产法庭发布的《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破产管理人的履职指南》,自觉接受法院的监督与指导,制定定期报告和重大突发事项报告制度。破产律师应根据破产企业具体情况及时建立应对疫情的应急管理机制,制定疫情防控期间的工作方案,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基础上稳步推进破产程序的各项工作。

  2.开展网上办公、远程办公。破产律师应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履行职务,破产律师可根据具体工作需要,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深圳移动微法院、破产微法庭(腾讯小程序)等多个线上平台参与开庭、参加听证、尽职调查、在线查询、申请摇珠、审查债权、召开债权人会议等多项工作。

  3.破产企业接管。疫情防控期间,若债务人企业无明显经营缺陷或管理漏洞的,破产企业接管应以形式接管为主、实质接管为辅。因客观原因,无法及时接管破产企业的,可以向法院提交申请予以延期。若相关条件满足,可以先行要求债务人企业管理层就相关财产、印章、证照、产权证书、财务账册编制清单,结合视频查验的方式进行形式接管,破产律师应做好接管笔录。进行形式接管之后,破产律师应向债务人管理层以及相关人员释明其负有的妥善保管财产、资料的法律责任。若确需进行现场接管的,应在符合疫情防控要求并确保安全的条件下进行。如发现任何违法违规行为,破产律师应及时向人民法院及有关部门报告。

  4.债权申报。疫情防控期间,破产律师受理债权申报的,应采取非现场模式。对于债权人提交的申报材料,破产律师应予以保存留痕并严格核实债权人的身份。对于涉及法律问题复杂、证据难以认定的债权,破产律师可以通过视频互动、网络调取证据的方式核验证据。破产律师亦可以对相关证据进行形式审查,待疫情有效控制后再行要求债权人提交证据原件进行审查。

  5.资产调查。疫情防控期间,破产律师应借助有关部门的官网等线上方式进行资产调查。对于在深圳市内的不动产、车辆、银行账户、证券账户和长期股权投资等财产信息,破产律师可在管理人接受法院指定后及时申请法院通过执行鹰眼查控系统协助调查。对于位于外地,无法通过网络获取的资产信息,破产律师应及时做好记录,待疫情有效控制后及时采取相关措施。

  6.资产处置。疫情防控期间不适宜进行处置的资产,破产律师应在向法院或债权人报告之后暂停处置。需要对债务人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破产律师应及时向法院申请。对季节性、鲜活、易腐败变质、保管费用过高、易损、易贬值或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快速启动处置程序。在具体处置过程中,破产律师应通过网络拍卖等方式,并借助在线直播、VR展示等技术,提高破产财产的处置价格,最大程度上保护债权人利益。对于已拍卖成交的,因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尾款支付、办理拍卖成交手续、破产财产交付、过户登记等存在困难的,破产律师应在报告人民法院、债权人委员会后适当予以延迟。

  7.债权人会议的召开。疫情防控期间应当最大程度减少现场债权人会议,以防止大量人员聚集与流动。破产律师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一条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原则上采取非现场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如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信息网”、“阿里破产管理平台”和“腾讯债权人会议平台”召开。债权人会议涉及到表决事项的,应在债权人会议召开后3日内,将表决结果告知参与表决的债权人。

  8.信息披露。破产律师应当依法及时披露案件信息,确保案件办理公开透明。破产律师可以利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微信等线上方式与债权人、投资人、政府等相关主体进行充分沟通,做好告知和解释说明工作,避免或者减少现场接待和人员聚集。

  9.破产企业因疫情而违约的情况。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引发的疫情对国家经济以及人民的生命安全造成了巨大的威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破产企业因疫情而出现的违约情况的,破产律师应首先与合同相对方进行联系,以协商的方式就合同的履行期限、履行条件等内容达成一致的修改意见。如果确实无法达成一致的,应当及时留存相关证据,在诉讼主张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对于因违约情况而对债务人经营造成的影响,则应及时进行相应的调整与安排。

  10.因疫情出现的劳动纠纷。破产律师应当以审慎处理劳资纠纷为原则,应尽可能采取协商报酬、调整轮岗轮休、调整假期等方式与员工进行协商,不轻易采取裁员、解除劳动合同。对于无法及时返回工作单位的员工,应采取网上办公等方式灵活处理。破产律师应在保护职工权利最大化的基础上,督促企业积极筹措相关资金,保证职工工资的正常发放。此外,破产律师还应密切关注疫情期间深圳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并指导企业积极办理相关申请手续,切实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11.破产律师履职风险防范。除普通重整案件所要承担的风险之外,破产律师在疫情期间应承担的特别履职风险包括(1)疫情防控责任;(2)法定期限届满未及时续期。破产律师一方面应当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积极配合各级政府的防疫举措,做好防疫措施与管理工作。另一方面,破产律师应当严格遵循破产法即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期限,关注相关权利的诉讼时效和其他的期限利益,对于受到疫情影响而无法及时行使的权利,应及时向法院申请延期。

  12.破产律师履行管理人职责为破产企业疫情防控而产生的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并报债权人会议核查之后,可以列为共益费用或破产费用,从债务人财产中随时清偿。

  13.破产律师在强制清算案件的各项工作可以参照上述指引进行。

  三、破产企业复工复产指引1.破产企业属于经管理人向法院申请或提交债权人会议后决定继续经营的,应在复工前报法院或提请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

  2.破产律师应当严格审查是否符合深圳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企业复工复产的条件和要求,并从强化员工管理、落实原材物料、制定应急预案、加强教育宣传等方面做好复工准备。在复工前,破产律师应审慎把握《企业破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牵头做好疫情防范方案和返岗人员的健康监测,并及时向法院报告疫情防控情况。复工后,破产律师应监督企业严格出入登记管理,对办公、生产场所定时消毒,教育提醒员工加强自我防护,做好全员健康排查。

  3.疫情防控期间,破产律师应当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关注中央和深圳各级政府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支持推进各类生产企业复工复产出台的一系列优惠政策,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对符合援企稳岗政策、缓缴社会保险费、减免房租、税费、金融贷款适当展期等相关政策优惠条件的企业,及时指导并协助其办理申请手续,从而最大程度上保护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权利。

  四、疫情有效控制后破产重组与预重整实务指引1.疫情有效控制之后,预计会有部分企业因疫情的冲击而暂时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破产律师应深入了解企业的状况,并根据具体的情况,为企业提供庭外重组、重整、和解等多种解决方案,助力企业尽快摆脱困境,减少损失,并避免破产清算。

  2.对于具有重整价值,但通过庭外重组方式无法彻底解决问题的困境企业,破产律师可以考虑根据深圳中院发布的《审理企业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关于预重整的相关规定,申请启动预重整,搭建债务人、债权人、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沟通的平台,推动重整工作的开展,提高重整的成功率。

  3.破产律师担任预重整期间管理人的,应当严格遵守《审理企业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的相关规定,积极履行管理人职责,推动债务人与其出资人、债权人、意向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进行协商,引导各方就重整方案达成共识,为促进重整成功奠定良好的基础。

  本文来源:微信公众号“深圳律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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