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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案例看上市公司如何规范关联交易

来源:他山咨询发布时间:2020-07-08 16:40:06

  规范关联交易是确保上市公司合规运作的重要途径之一,也同样是监管层历来监管关注的重点之一,小编结合近期市场(以深市为例)典型监管案例(包括:因关联自然人任职构成关联方、基于十二个月溯及力的关联方视同

  规范关联交易是确保上市公司合规运作的重要途径之一,也同样是监管层历来监管关注的重点之一,小编结合近期市场(以深市为例)典型监管案例(包括:因关联自然人任职构成关联方、基于十二个月溯及力的关联方视同为关联人、放弃权利并构成关联交易、基于实质重于形式认定关联关系等),供大家参考借鉴。

  一、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管的法人或组织构成关联方

  参考《股票上市规则》(注:如无特别说明,本文《股票上市规则》泛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专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全文同),上市公司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者组织构成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特别说明的是,2020年6月修订施行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明确:上市公司关联自然人担任独立董事的法人或者组织将不再确认为关联法人),上市公司与前述关联法人发生关联交易时应当遵循关联交易相关规则条款的约定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

  (一)上市公司与关联人担任董事(含独董)的公司(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未及时审议披露被监管

  案例简介:RDQH(002961)因独立董事肖某担任XMGM董事、独立董事陈某某担任XMJF独立董事,因此二者构成公司关联方。2019年度公司向XMGM及其子公司销售商品、采购商品累计金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8%、1.04%;向XMJF及其子公司累计销售商品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9.53%。RDQH未及时就前述关联交易履行审议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此被出具监管函。
 

  案例分析:透过本监管案例可以发现,上市公司关联自然人任职董事或独立董事的法人将构成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而在十二个月内公司与同一关联法人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经累计达到审议披露标准的,应当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

  (二)上市公司与关联人担任独立董事的公司(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未及时审议披露被监管、独立董事未及时告知任职情况被监管

  案例简介:XYCZ(300568)独立董事吴某担任TJLS独立董事,故TJLS构成公司关联方;自吴某担任TJLS独立董事时点起,XYCZ与TJLS发生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但公司未及时就其履行审议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此被出具监管函;吴某则因未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其任职行为,亦被出具监管函。

  案例分析:透过本监管案例可以发现,按照2020年6月前实施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关联自然人任职独立董事的公司构成上市公司关联方,公司与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事项需及时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与披露义务,同时独立董事本人应当将其在其他法人或者组织任职的情况真实、完整的告知上市公司。

  参考规则:

创业板(注册制)

深主板、中小板

创业板(审核制)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6)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4)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4)

7.2.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三)由本规则第7.2.5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0.1.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三)由本规则第10.1.5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0.1.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三)由本规则10.1.5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7.2.7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10.2.4上市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10.2.4上市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

7.2.8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参照本规则第7.1.10条的规定披露评估或者审计报告。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关联交易虽未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但本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应当按照第一款规定,披露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10.2.5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三千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比照本规则第9.7条的规定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规则第10.2.11条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10.2.6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比照本规则9.7条的规定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7.2.11上市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原则适用第7.2.7条和第7.2.8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按照第7.2.7条或者第7.2.8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10.2.10上市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规则第10.2.3条、第10.2.4条和第10.2.5条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按照第10.2.3条、第10.2.4条或者第10.2.5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10.2.11上市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规则10.2.3条、10.2.4条或者10.2.6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按照10.2.3条、10.2.4条或者10.2.6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注1:2020年6月修订施行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明确,上市公司关联自然人担任独立董事的法人或者组织将不再认定为上市公司关联人。

  注2:2020年6月修订施行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删除了董事会对关联交易的审议要求,同时将与关联法人应披露金额从100万元以上提升至300万元以上;此外将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标准从1,000万元以上提高至3,000万元以上。

  二、基于十二个月溯及力的关联方应视同为关联人

  参考《股票上市规则》,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应认定为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情形的,应当基于十二个月溯及力的原则将前述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视同为关联人,与其在相应期间发生关联交易时应当基于交易事项类型及交易金额比照《股票上市规则》等的具体要求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

  (一)上市公司与关联人过去12个月内曾任职独立董事的公司(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未及时审议披露被监管

  案例简介:BJKR(002350)因独立董事曾某过去12个月内曾任GDNR独立董事,故GDNR构成BJKR关联方,2019年度期间BJKR向GDNR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以及采购商品等累计金额达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1%。BJKR未及时就前述关联交易履行审议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BJKR因此被出具监管函。

  案例分析:透过本监管案例可以发现,一方面关于关联人的认定是基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过去十二个月内曾任职独立董事的法人应视同为上市公司关联法人,另一方面上市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及时披露,并应当基于《公司章程》等内控制度的要求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

  (二)上市公司与实控人过去十二个月内实际控制的公司(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未及时审议披露(含相关责任人)被监管

  案例简介:THFW(300008)因董事长兼时任总经理刘某过去十二个月内曾实际控制HC公司,故HC公司成为THFW关联方,THFW与HC公司签订《建造合同》但未能及时就此履行审议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此外,公司还存在重大合同披露不完整不及时的违规情形),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因此被出具监管函。

  案例分析:透过本监管案例,首先公司董事长兼时任总经理刘某过去十二个月内曾是HC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即直接控制HC公司因此HC公司应当视同为公司关联方;其次,公司与HC公司签订合同时,应当比照合同金额参考相关规则的要求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与披露义务。

  参考规则:

创业板(注册制)

深主板、中小板

创业板(审核制)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6)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4)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4)

7.2.6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7.2.3条或者第7.2.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10.1.6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规则第10.1.3条或者第10.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10.1.6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10.1.3条或者10.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7.2.7规则条文略

10.2.4规则条文略

10.2.4规则条文略

7.2.8规则条文略

10.2.5规则条文略

10.2.6规则条文略

  三、放弃权利并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放弃权利具体包括:放弃《公司法》规定的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放弃《合伙企业法》规定的优先购买权,放弃公司章程或者协议约定的相关优先权及其他放弃合法权利的情形;上市公司因放弃权利并构成关联交易时需参照《股票上市规则》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规则的要求及时履行审议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放弃优先受让权予关联人但未及时审议披露被监管

  案例简介:XYKJ(300472)放弃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39%认缴出资权的优先受让权予关联自然人,公司未就前述关联交易事项及时履行审议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公司还存在其他关联交易违规情形)而被出具监管函。

  案例分析:参照《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属于应披露的交易事项,同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明确了具体的审议及披露计算标准与适用情形,本案例中上市公司放弃其对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39%认缴出资权的优先受让权予关联自然人构成关联交易,但公司未能就该等关联交易事项及时履行审议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因公司还存在其他关联交易违规情形,公司因此被出具监管函。

  参考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2020.5)

第四十一条  本节所称放弃权利,是指除行政划拨、司法裁决等情形外,上市公司主动放弃对其控股或参股的公司、非公司制主体及其他合作项目等所拥有以下权利的行为:

(一)放弃《公司法》规定的优先购买权;

(二)放弃《公司法》规定的优先认缴出资权利;

(三)放弃《合伙企业法》规定的优先购买权;

(四)放弃公司章程或协议约定的相关优先权利;

(五)其他放弃合法权利的情形。

第四十二条  上市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购买或认缴出资等权利,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控股子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标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交易或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放弃或部分放弃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股权的优先购买或认缴出资等权利,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对该公司权益比例下降的,应当以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的相关财务指标与实际受让或出资金额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交易或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对其下属非公司制主体、合作项目等放弃或部分放弃优先购买或认缴出资等权利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关于“放弃权利”请戳往期经典:放弃权利的界定及审议披露。

  四、基于实质重于形式认定关联关系

  参考《股票上市规则》并结合过往监管案例,关联关系认定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过往的监管案例主要考虑实际控制的标准(其中,实际控制的具体情形包括:股权穿透实际由同一主体持有、主要工商信息一致、实际控制经营管理层等)或由上市公司董、高担任法人等,而近期的监管案例将“监管印章、网银”作为实质重于形式的认定口径,或者公司本身基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影响力而认定关联关系,认定口径与形式的进一步丰富有助于公司借鉴参考。

  (一)上市公司基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对交易对手方的影响力补充认定关联关系,但未能及时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且前后披露信息不一致被监管

  案例简介:JHGF(000615)基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对出售资产之交易对手方的影响力,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补充认定其为关联方,由此导致公司对出售资产交易事项信息披露前后不一致,同时公司未能及时就前述关联交易事项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公司因此被出具监管函。

  案例分析:本案例中上市公司在交易事项公告披露后,基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对交易对手方存在一定的影响力,故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补充认定为关联方,由此导致公司对本次交易事项信息披露前后不一致;同时,公司在应经股东大会审议核准前业已实际达成交易事项,即公司未能就前述事项及时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前便实施完成了相关交易,公司因此被出具监管函。

  (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交易对手方印章、网银等应据此认定关联关系,公司与其发生关联交易未及时审议披露被监管

  案例简介:SJHB(30007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交易对手方的印章、网银等事宜,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公司与其构成关联关系,公司与其签订合同未按照关联交易及时履行审议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此被出具监管函。

  案例分析:本案例中,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交易对手方的印章、网银,即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对其可实际控制或实施重大影响,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因此公司与交易对手方之间构成关联关系。公司与交易对手方签订合同未按照关联交易及时履行审议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此被出具监管函。

  参考规则:

创业板(注册制)

深主板、中小板

创业板(审核制)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6)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4)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4)

7.2.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0.1.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10.1.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7.2.5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10.1.5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10.1.5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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