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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开展新三板做市商条件研究

来源:互联网发布时间:2015-06-04 23:53:40

做市商是指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发布买卖双向报价,并在其报价数量范围内按其报价履行与投资者成交义务的证券公司或其他机构。

做市商是指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发布买卖双向报价,并在其报价数量范围内按其报价履行与投资者成交义务的证券公司或其他机构。

 

做市商及其做市业务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相关规定,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接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自律管理。

 

证券公司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开展做市业务前,应当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备案。其他机构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开展做市业务的具体规定,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行制定。

 

一、证券公司成为做市商的条件及提交的文件(其他机构可参考)

 

证券公司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开展做市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

 

(二) 设立做市业务专门部门,配备开展做市业务必要人员;

 

(三)建立做市业务管理制度;

 

(四)具备做市业务专用技术系统;

 

(五)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公司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开展做市业务申请备案,应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证券公司基本情况申报表;

 

(三)《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四)做市业务实施方案,包括做市业务部门设置、人员配备与分工情况、做市业务管理制度、做市业务专用技术系统准备情况说明、做市业务实施方案的合规审查意见等;

 

(五)最近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净资本计算表、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

 

(六)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证券公司申请文件齐备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予以受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自受理之日起十个转让日内向证券公司出具是否同意从事做市业务的备案函,并予以公告。

 

二、可成为做市商的其他机构及条件:

 

(一)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

 

(二)期货公司子公司;

 

(三)证券投资咨询机构;

 

(四)私募基金管理机构;

 

(五)其他机构。

 

条件:

 

(一) 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实缴注册资本应不低于1亿元,财务状况稳健;

 

(三)具有与开展做市业务相适应的人员、制度和信息系统。

 

具体的规定和细则有待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制定。

 

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成为做市商的其他通用条件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根据审慎原则,可对做市商做市业务专用技术系统、业务实施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

 

做市商做市业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取得证券从业资格;

 

(二)具备证券投资、投资顾问、投资银行、研究或类似从业经验;

 

(三)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做市业务规则;

 

(四)具备良好的诚信纪录和职业操守,最近二十四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处分;

 

(五)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做市业务人员应当签署《做市业务人员自律承诺书》,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做市商做市专用技术系统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支持平台数据接口规范》;

 

(二)具备开展做市业务所需的委托、报价、成交、行情揭示、数据汇总、统计和查询等必要功能;

 

(三)系统操作全程留痕;

 

(四)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做市商应当制定做市专用技术系统安全运行管理制度,并设置必要的数据接口,便利监管部门及时了解和检查做市业务相关情况。

 

做市商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做市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一)做市股票报价管理制度,包括做市股票报价的决策与执行程序、报价调整和报价监控机制等;

 

(二)做市库存股票管理制度,包括做市股票论证、获取、处置的决策程序和库存股票动态调节机制等;

 

(三)做市资金管理制度,包括做市资金审批、调拨和使用流程等;

 

(四)业务隔离制度,确保做市业务与推荐业务、证券投资咨询、证券自营、证券经纪、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在机构、人员、信息、账户、资金上严格分离;

 

(五)风险控制与合规管理制度,包括做市业务风险识别、评估和控制机制、做市业务的合规检查与评估机制等;

 

(六)异常情况处理制度,包括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异常情况处理机制等;

 

(七)内部报告与留痕制度,包括业务运作、风险监控、合规管理及其他相关信息的报告路径及反馈机制、强制留痕制度等;

 

(八)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制度。

 

做市商应当对做市业务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建立做市业务相关决策、授权与执行体系。明确做市业务决策机构与决策机制,合理确定做市业务规模和可承受的风险限额。

 

做市商应设立做市业务部门,专职负责做市业务的具体管理和运作。做市业务部门应制定规范的做市业务操作规程,明确部门内部岗位设置及职责分工。

 

做市商及其做市业务人员应依法、合规开展做市业务,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或不规范履行报价义务;

 

(二)利用内幕信息进行投资决策和交易;

 

(三)利用信息优势和资金优势,单独或者通过合谋,制造异常价格波动;

 

(四)以不正当方式影响其他做市商做市;

 

(五)与其他做市商通过串通报价或私下交换做市策略、做市库存股票数量等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与所做市的挂牌公司及其股东就股权回购、现金补偿等作出约定;

 

(七)做市业务人员通过做市向自身或利益相关者进行利益输送;

 

(八)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行为。

 

 

内容来源:

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商做市业务管理规定(试行)》

2、证监会《关于证券经营机构参与全国股转系统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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