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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家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收监管函

来源:上交所发布时间:2021-03-23 16:16:02

新证券法下董事会秘书难做?3家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收监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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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时代新材,A 股证券代码:600458;

  姜其斌,时任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黄蕴洁,时任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经查明,2021 年 2 月 4 日,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新材或公司)披露公告称,全资子公司 CRRC NewMaterial Technologies GmbH(德国 BOGE)及其下属位于德国、美国、斯洛伐克的三家子公司 2020 年收到当地政府支付的款项累计约合人民币 8,733.76 万元,均与收益相关,占 2019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的比例为 162.09%。

  根据上述公告,2020 年 5 月 6 日,公司收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折合人民币 1,761.13 万元,占 2019 年净利润的比例为 32.68%,单笔政府补助即达到临时公告的披露标准。同时,截至 2020 年 5 月6 日,公司当年已收到的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累计折合人民币约1,987.03 万元,占 2019 年净利润的比例为 36.88%,当年政府补助累计金额也达到临时公告的披露标准。同时,2020 年 6 月 8 日、6月 25 日、7 月 14 日,公司分别收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折合人民币 841.33 万元、545.17 万元、993.26 万元,占 2019 年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 15.61%、10.12%、18.42%,上述政府补助事项单笔均达到临时公告披露标准。对于前述应当披露的政府补助事项,公司均未及时披露,直至 2021 年 2 月 4 日才披露。

  公司收到政府补助达到应当披露的标准,但未及时披露。公司前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 条、第 2.3 条、第 11.12.7 条等有关规定。时任董事会秘书姜其斌(2019 年 4 月 28 日至 2020 年 10 月 15 日)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黄蕴洁(2018 年 3月 9 日至今)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前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2.2 条等有关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1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时任董事会秘书姜其斌、时任财务总监黄蕴洁予以监管关注。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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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粤泰股份,A股证券代码:600393;杨树坪,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裁;蔡锦鹭,时任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徐应林,时任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31 号)、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对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杨树坪、蔡锦鹭、徐应林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79 号)查明的事实,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裁杨树坪在股票买卖、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定期报告中关联关系披露不完整

  广州桦熵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桦熵)、广州鼎泓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广州盈泰盛隆贸易有限公司、广州泰璟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泰璟)、广州市雍豪贸易有限公司、广州罡佳场地租赁有限公司均为公司控股股东广州粤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泰控股)实际控制的企业。工商注册登记信息显示,西藏众汇盈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汇盈)于 2018年 5 月 11 日前为广州桦熵全资子公司,2018 年 5 月 11 日后梁某忠通过增资取得众汇盈 80%的股权,但截至 2018 年年末实缴出资额为零;众汇盈执行董事兼经理由粤泰控股郴州子公司董事长兼任,联系电话、邮箱、注册地址均与粤泰控股西藏子公司相同。西藏粤丰源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在 2018 年 4 月 25 日以前为广州泰璟全资子公司,法人代表及高级管理人员均为粤泰控股员工。2018 年 4 月 25 日,汉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取得西藏粤丰源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100%股权。据此,上述 8 家公司均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但公司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关系。

  二、多项重大交易未履行董事会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2017 年 12 月至 2018 年 11 月,公司分别向广州桦熵、广州豪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豪城)等关联方累计支付19,480 万元,占公司 2017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3.3%,达到临时公告披露标准。但公司未对上述交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履行相关关联交易的董事会审议程序,也未及时予以披露。2017 年 9 月 28日,公司与上海红星美凯龙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合同》,涉及交易金额达 4.98 亿元,占公司 2016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0.28%。公司未对上述重大交易事项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会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2018 年 4 月 10 日,公司与张某超等相关方签订项目转让合同,拟以 109,182 万元收购海南湖湾小区项目,占公司 2017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8.52%。公司未对上述重大交易事项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会审批程序,也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迟至 2018 年 10 月 31 日才于第三季度报告中披露。

  三、收购款项支付和重大交易进展情况未及时披露

  2018 年 6 月 5 日,公司披露称,拟以 22.92 亿元现金收购粤泰控股、众汇盈等持有的江门市碧海银湖房地产有限公司 60%的股权,占公司 2017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38.88%;该交易尚需获得股东大会批准,且将在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且合同签订后的一个月内支付首期款项。2018 年 7 月 4 日,公司披露称取消上述股权收购事项,并取消相关股东大会。2018 年 6 月 12 日至7 月 10 日期间,公司在相关交易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付款条件未满足的情况下,累计向关联方众汇盈支付股权收购款14,650 万元,占公司 2017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2.49%。众汇盈收款后即将其中 13,050 万元分别转账至粤泰控股、广州桦熵、广州豪城、广州沛东发展有限公司等公司关联方。公司在付款条件未满足的情况下,向关联方支付股权收购款,也未及时披露相关交易进展。2020 年 7 月 17 日,公司披露称,截至 2018 年 12 月,众汇盈等关联方已向公司偿还上述项目的收购预付款。

  2017 年 9 月 26 日,公司披露称,与关联方粤泰控股全资子公司柬城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柬城泰)签订合同,以 6,000万美元收购柬城泰持有的土地所有权。公司在未满足合同约定的第二次、第三次付款条件的情况下,提前支付大额交易款项至粤泰控股等关联方。其中,2017 年、2018 年分别超合同进度支付1,223 万美元、3,245 万美元,分别约占公司上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72%、3.74%。2019 年 4 月达到第二次付款条件后,公司超合同进度支付金额变为 2,968 万美元。公司未按合同条件支付款项,也未及时披露重大交易相关进展。

  2017 年 5 月 24 日,公司披露称,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孙公司海南粤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粤泰)拟以 88,060 万元向第三方收购滨江花园和福嘉花园项目,占公司 2016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8.17%。2017 年 7 月 3 日,海南粤泰与交易对方签订补充协议,将项目交易总价调整为 99,997 万元,较之前的协议价格变动幅度为 13.56%,调整金额占公司 2016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2.46%。公司调整收购事项的交易金额,属于该重大事项的后续进展,应当履行董事会决策程序并及时予以披露,但公司未经董事会审议也未披露。

  四、公司实控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裁杨树坪未报告股份变动情况,也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杨树坪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裁,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016 年 11 月,杨树坪以投资者高某的名义分别认购了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国投)持盈 11 号、持盈 15 号和鑫鑫向荣 37 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认购资金主要来自杨树坪,其他资金来源方与杨树坪存在借贷关系,并成为信托计划的唯一劣后级投资者,享有信托计划的投资决策权和投票权。2016 年 11 月,信托计划持有人通过大宗交易合计购入粤泰控股减持的 5,756.42 万股公司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 4.54%。杨树坪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未能向公司董事会报告自己通过信托计划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17 年 6 月至 2018 年 1 月,杨树坪控制的部分信托计划通过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方式将持有的公司股份全部卖出,合计减持 3,666.42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45%,减持金额 47,038.88万元;2017 年 6-12 月,杨树坪控制的部分信托计划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卖出公司股份 166.51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7%,减持金额 1,262.80 万元。上述减持所获资金供杨树坪本人使用。杨树坪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裁,在通过集中竞价方式首次卖出公司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未预先披露减持计划,违规数量较大。

  公司未在定期报告中完整披露关联关系,多起重大交易未履行董事会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未及时披露收购款项支付及多起重大交易的进展情况。前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3 条、第 7.5条、第 9.2 条等相关规定。

  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裁杨树坪未及时向公司报告股份变动情况,在通过集中竞价方首次卖出上市公司股份的15 个交易日前,未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且违规减持数量较大、情节严重。前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23条、第 3.1.7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第 4.1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等有关规定。同时,作为公司负责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杨树坪应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蔡锦鹭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徐应林作为财务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亦负有责任。上述人员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3.1.4 条、第3.1.5 条、第 3.2.2 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对于本次纪律处分,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异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2条、第 16.3 条、第 16.4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裁杨树坪予以公开谴责,对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蔡锦鹭、时任财务总监徐应林予以通报批评。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公开谴责的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告知公司相关重大事项,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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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江苏阳光,A 股证券代码:600220;赵静,时任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阳光或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8 日披露公告称,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拟在埃塞俄比亚设立子公司阳光埃塞俄比亚毛纺织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埃塞),投资总额 3.5 亿美元。2016 年 4 月 25 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对外投资。2020 年 8 月 26 日,公司披露 2020 年半年度报告称,报告期内阳光埃塞已开始正式生产,但目前因为国外疫情等原因,生产经营受到一定影响,并提示可能遇到国外政治、政策、汇率、安全形势,以及当地各项因素带来的风险。2021 年 1 月 14日,公司披露对于媒体报道事项工作函的回复公告称,2020 年 8 月初,受疫情影响,考虑到埃塞俄比亚当地防疫情况和公司员工的安全等问题,阳光埃塞开始正式停工。

  根据 2020 年 10 月 30 日公司披露的 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阳光埃塞净资产 3.59 亿元,占公司上年归母净资产的 16.47%。该重要子公司停工可能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造成较大影响,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阳光埃塞于 2020年 8 月初停工,但公司未通过临时公告及时予以披露,也未在停工之后披露的定期报告中完整、准确披露相关经营情况,迟至媒体报道并经监管工作函督促后,才于 2021 年 1 月 14 日披露,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 条、第 2.3 条、第 11.12.5 条等有关规定。时任董事会秘书赵静(任期 2018 年 3 月 9 日至今)作为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2.2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1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时任董事会秘书赵静予以监管关注。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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