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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监高任职资格、兼职限制

来源:互联网发布时间:2023-07-27 17:15:36

董监高任职资格、兼职限制的5个疑问,你知道答案吗?

  近期发现很多朋友对上市公司董监高的任职兼职规定,存在一些误解或困惑,导致他们在实际工作中遇到一些困境。

  所以,本次结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为您解惑——董监高最关心的任职兼职规定等疑问。

  01、董监高的任职资格有哪些?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02、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第七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在上市公司主要股东(持股10%以上)、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担任职务或者提供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法律、金融、咨询等服务);

  在最近一年内曾经是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在最近一年内曾经是上市公司审计机构或者持续督导机构中直接从事审计或者持续督导工作并对该上市公司发表过意见的注册会计师或者其他专业人员;

  在最近一年内曾经是为该上市公司提供过重大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评估、资产重组等)并从中取得较大报酬(占其个人年收入10%以上)的机构中直接从事相关工作并对该服务结果发表过意见的专业人员;

  其他不能保证独立性的情形。

  03、证券交易所的规则

  除了《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的规定外,上市公司还要遵守各自所在的证券交易所的规则。

  比如,深交所和上交所都规定,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人员,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

  科创板还规定,最近三年内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人员,不得担任科创公司董监高。

  04、董监高的兼职情况有哪些限制?

  《公司法》第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六十九条规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中兼任职务。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第六条规定,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此外,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4.4.5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第4.4.6条规定,董事会秘书不得在本公司以外的其他单位兼任职务。《深圳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4.5.5条也有类似规定。

  05、董监高的行为规范有哪些?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他们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他们还应当遵守以下具体要求:

  不得侵占公司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以各种方式将公司资金借给自己或者他人、非经营性地将公司资产作为债权担保或者非经营性地转移公司资产给他人;

  不得将同类性质的公司经营机会归于自己或者他人,也不得经营同类性质的业务或者为同类性质的其他经营者经营业务;

  不得接受与公司业务有关联的其他单位或个人给予的财物以及其他好处;

  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不得从事与公司利益相抵触的活动。

  此外,《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七十二条至第七十九条还对董监高的信息披露、持股变动、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等方面提出了更详细的行为要求。

  结语

  董秘的工作是繁琐的,在监管的要求下董秘更要时刻关注最新的政策动态和近期的违规案例,从实例中学习进步,进而优化自己的工作。

  以上就是董监高任职资格、兼职限制 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的学习和解决疑问有所帮助,希望大家多多支持董秘网和董秘网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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