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独立董事制度解读
来源:互联网发布时间:2023-08-09 17:26:08
最新独立董事制度解读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而与之相配套,中国证监会也于同一日发布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而到了8月4日,在经过近4个月的征求意见后,《管理办法》的正式稿终于出台与大家见面,本次的制度修订的目的在于解决长期以来独立董事定位不清晰、责权利不对等、监督手段不够、履职保障不足的问题,可谓是对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全方位、多角度的深入改革:从明确独董职责定位、强化独董任职管理到加强独董履职保障并健全独董责任约束机制等等。
为了帮助大家对本次制度修订能形成更体系化的认识,本次规则解读将分解为独董履职的前期、中期、后期三大部分,将本次规则的具体调整贯穿独董履职的全流程,引导大家带入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视角去学习、理解本次的新规则,希望大家能够学有所乐、学有所得。
接下来请开始本次的解读之旅吧:
一、前期:任职资格与提名选举01任职基本条件
《管理办法》第七条明确了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基本条件,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中的原规定相比可总结为一增一减:
增加的是:提出了担任独立董事应具备良好品德、不存在不良记录的要求;
减少的是:删去了独立董事(及拟担任者)应依规参加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组织的培训。
旧 |
新 |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规则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依照规定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删除) |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新增)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规则中取消了独董(及拟担任者)的培训相关要求,但是有无参加培训并取得相关证明仍然是目前验证独立董事是否“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的主要方式。
02独立性负面清单
上文基本要求中的第(二)点提到担任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需满足“独立性要求”,那么这一要求具体包括哪些呢?《管理办法》第六条列出了明确的负面清单:
此外,第六条还对负面清单的适用情形进行了时间延展并补充了兜底条款,即:
(七)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本次关于独立性负面清单的修订主要是对原本散布在沪深交易所各板块《规范运作指引》及北交所《持续监管指引第1号》进行总结,并提级整合进证监会《管理办法》中,对比原要求主要的调整包括:
将在控股股东任职人员纳入限制范围,并将相关人员的直系亲属纳入负面清单;
扩大与“重大业务往来”相关的限制群体:将与上市公司等有重大业务往来的自然人纳入负面清单;此外,限制范围从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的董监高”扩大到“任职的人员”;
扩大了“主要社会关系”的范围: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新增)子女配偶的父母;
新增独立董事自查要求:
①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
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03个人品德负面清单
上文基本要求中新增的第(五)点提到 独立董事需“具备良好的个人品德”,而各交易所的《规范运作指引》则对此进行了细化规定,主要调整为:
所有板块
统一重大失信不良记录不得被提名为独立董事会候选人;
对未按规定出席董事会而被解除职务后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条件进行统一。(创业板稍有区别)
沪深交易所
删除了发表独立意见与事实不符导致不得成为候选人的情形;
(上交所新增)被刑事处罚不得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上交所新增)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中,不得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深交所 |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得存在本章第3.2.3条规定的不得被提名为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并不得存在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36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被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认定限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职务的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因连续(深主板拟删除,但创业板暂未删除)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解除职务,未满12个月的; (六)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
上交所 |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得存在本章3.2.2/4.2.2条规定的不得被提名为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并不得存在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36个月内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2次3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12个月的;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六)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
北交所 |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或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一)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被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的;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五)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六)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七)根据国家发改委等部委相关规定,作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被限制担任董事或独立董事的;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八)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因连续两次未能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解除职务,未满十二个月的; (九)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
04提名与选举
关于独立董事的提名与选举,《管理办法》主要在提名人范围、选举方式、选举流程三个方面进行了调整:
(1)提名人范围 (第九条)
在保持原提名人的基础上,新纳入了“投资者保护机构”,即目前的“独立董事候选者”提名人包括:
(1)董事会;
(2)监事会;
(3)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
(4)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提名人需注意: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
而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此外,第(1)至(3)项提名人还应遵守提名回避机制,即:
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2)选举方式 (第十二条)
深主板 上交所 北交所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选举2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鼓励上市公司实行差额选举,具体实施细则由公司章程规定。 |
创业板 |
选举2名以上董事、监事应该采用累积投票制(保持原规定未修改)。 |
(3)选举流程 (第十一条)
二、中期:职责与履职保障01履职要求
(1)任职公司数量
独立董事最多可以在境内上市公司担任该职的数量上限由5家减少为3家。
(2)现场工作时间
规定独立董事每年在上市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不少于十五日(工作日)。
(3)述职报告要求
独立董事应当向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年度提交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与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同时披露。
(4)工作记录要求
①公司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②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公司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③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上市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5)持续学习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可以提供相关培训服务。
02事先认可权与特别职权
《管理办法》对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权与特别职权进行了调整,其核心精神在于顺应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提高可操作性以及明晰各方职责。
(1)事先认可权
针对独立董事事先认可权,本次的调整主要是统一了关联交易的实现认可标准,并增加了需独立董事事先认可的事项。
旧 |
新 |
证监会: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事前认可。
|
下列事项应当经上市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2)特别职权
针对独立董事事先认可权,本次的调整主要为:
①职责转移:将提议聘任、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权利转移至审计委员会;
②扩大征集权利范围:将征集股东投票权拓展为征集股东权利;
③降低决策通过门槛:独立聘请中介机构由“全体独立董事统一方可行使”,调整为“半数通过即可”。
旧 |
新 |
(一)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报告;(删除)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删除)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六)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调整) (七)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前款第七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调整) |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调整)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新增)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至第(三)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调整) |
03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上述提到的独立董事事前认可事项及特别职权第(一)至第(三)项,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而这里提到的“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同样也是新引入的概念,实际是为独立董事的履职形式提供了新的场景:
概念 |
上市公司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的,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
召集 |
①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 ②召集人不履职或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③上市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
出席 |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
04专门委员会职权
《管理办法》新增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条,明确列示了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具体职权,为独立董事搭建有效的履职平台。
(1)审计委员会
人员构成 |
由三名以上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
召集人 |
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
职能 |
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
事先审核事项 |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召开规定 |
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
注:《公司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的征求意见稿中 第一百二十一条新增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通过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但目前该规定还未正式生效,大家可以加以留意。
(2)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 |
职能 |
负责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
向董事会提议 |
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除外);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 |
职能 |
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
向董事会提议 |
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注:上市公司未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若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05独董责任认定
为避免“一刀切”,《管理办法》也在第四十五条明确列示了在证据充足的情况下可认定独立董事没有主观过错,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一)在审议或签署信息披露文件前,对不属于自身专业领域的相关具体问题,借助会计、法律等专门职业的帮助仍然未能发现问题的;
(二)对违法违规事项提出具体异议,明确记载于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或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会议记录中,并在董事会会议中投反对票或弃权票的;
(三)上市公司或相关方有意隐瞒,且没有迹象表明独立董事知悉或能够发现违法违规线索的;
(四)因上市公司拒绝、阻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导致其无法对相关信息披露文件是否真实、准确、完整作出判断,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的;
(五)能够证明勤勉尽责的其他情形。
在违法行为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独立董事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后及时向公司提出异议并监督整改,且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06独董履职保障
因独立董事的外部身份所形成的信息不对称等因素,往往阻碍了其深入了解公司身产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影响独董职能的有效发挥。针对这一问题,今年4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中特别指出要健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保障机制,上市公司应当从组织、人员、资源、信息、经费等方面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必要条件,确保独立董事依法充分履职。与之相呼应,《管理办法》专门设置了“第四章 履职保障”明确说明了上市公司为帮助独立董事履职所应提供的必要支持,具体如下:
董事会办公室协助履职 |
上市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
定期通报公司信息 重大事项研究论证 |
上市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上市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上市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
及时发出会议通知 给予会议延期权力 |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上市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上市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上市公司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
董事高管配合履职 畅通独董沟通渠道 |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时,可以向公司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上市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应当畅通独立董事沟通渠道。 |
承担独董履职费用与津贴 |
上市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上市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控人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
建立保险制度 |
上市公司可以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
三、后期:辞职与解除职务
以独立董事是否为主动离任为区分,可将其离任划分为“解除职务”与“主动辞职”两种情形,而上述两种情形的生效时点也略有不同,总体而言可以归结为:
涉及解除职务的情形:立即生效;
主动辞职(未涉及应解除职务的情形):若导致董事会或专门委员会低于法定人数,需继续履职直至新任独董产生;若不导致则立即生效。
解除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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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 |
上市公司认为不适合 |
独董未履行勤勉义务 |
独董不符合任职资格 |
规则要求 |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上市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 独立董事有异议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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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属于“独立性负面清单”或不满足其他任职条件的且未提出辞职的,上市公司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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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时点 |
立即生效 |
需要注意的是,若应解除职务而未解除的,其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监事会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结果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主动辞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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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 |
主动提出 |
独董不符合任职资格 |
规则要求 |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上市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
独立董事属于“独立性负面清单”或不满足其他任职条件,应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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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时点 |
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否则立即生效。 |
立即生效 |
若独立董事辞职/因不满足任职条件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上市公司还应当自独立董事辞职之日/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本次关于独董新规的解读到这里就结束啦,此次的修订针对独立董事的履职方式、监督手段以及履职保障等都进行了更深入的改革,大大提高了相关工作的可操作性,其调整不可谓不大,不知道各位是否做好迎接独董制度改革的准备了呢?
如果你还没有准备好也不必惊慌,为了给上市公司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时间,针对此次制度调整证监会也设置了为期1年的过渡期安排(具体如下),希望各大上市公司能在这一段时间内充分理解相关规则,并结合自身实际构建起更加科学合理的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体系,实现高质量发展呀!
过渡期内 |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修改公司章程及相关内部制度。 《管理办法》生效之日起(9月4日),对上市公司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的设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机制、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任职条件、任职期限及兼职情况等事项设置1年的过渡期。 过渡期内,上述事项与《管理办法》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证监会公告 (2022) 14号) 规定。 |
过渡期后 |
上述事项应当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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