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中国董事会秘书网[商务热线:13391969128]

咨询电话:13391969128

北交所四条上市捷径详尽分析

来源:互联网发布时间:2023-10-26 17:31:51

北交所彻底火了!四条上市捷径安排!

  按照现行政策,企业在北交所上市大致可分为四种路径。

  路径一:基础层挂牌-创新层-北交所IPO

  即满足条件的非挂牌企业先在基础层挂牌,再由新三板基础层转为创新层,挂牌一年后可申请北交所IPO上市。

  路径二:挂牌同时定向发行股票进入创新层——北交所IPO

  不同于路径一,路径二是在挂牌的同时定向发行股票进入创新层,挂牌满一年后向北交所申报IPO,此路径可省去挂牌基础层环节。
\

  路径三:北交所直联机制

  不同于路径一与路径二,通过北交所直联机制,企业可在新三板挂牌的同时进行北交所上市审核,但仍需满足新三板挂牌满一年的规定。
\

  路径四:“免挂牌”直接申请北交所

  本次《意见》中明确提出,“(六)优化发行上市制度安排。推进全面注册制改革走深走实,切实便利企业融资、降低市场成本、明确各方预期。在坚守北交所市场定位前提下,允许符合条件的优质中小企业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即允许企业不通过新三板挂牌而直接在北交所申请上市。但需注意的一点是,该项规定并非针对所有企业,而是针对“符合条件的优质企业”,至于具体的条件,还需等待监管部门推出进一步的政策实施细节。

  从时间上看,一般的企业通过挂牌再上北交所,从启动新三板挂牌到北交所上市,大致需要两年半的时间:

  新三板挂牌6-8个月+新三板运行1年+北交所上市申请1年=2.5+年

  而即使通过“直联机制”的绿色通道,也需要约一年半左右的时间:

  新三板挂牌6-8个月+新三板运行1年(同步准备北交所上市申请)=1.5+年

  其中,本次《意见》对于挂牌新三板运行12个月的时间,也进行了优化调整。原先的申报时点需满足“新三板挂牌12个月且是创新层企业”,调整后的口径为“交易所上市委审议时已挂牌满12个月”。从“申报时点”到“上会审核时点”,两者相差至少半年以上时间,大大缩短了企业申报北交所的时间。

  而“免挂牌”直接申请北交所上市,由于省去了新三板挂牌以及新三板挂牌运行满一年等环节,可节省约一年半的时间,企业可以在一年左右时间在北交所申请上市,能让企业快速获得发展所需要的资金。

  1 挂牌满“12个月”执行标准

  1.申报主体要求及执行标准

  ●申报主体要求

  在全国股转系统连续挂牌满12个月的创新层公司,连续挂牌满12个月是指前次挂牌连续满12个月或本次连续挂牌满12个月。

  ●对摘牌公司

  \

  ●对挂牌公司

  √ 挂牌满12个月的计算标准:自公司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开转让之日至北交所上市委员会召开审议会议之日。

  2.注意事项

  ●合理确定申报时间

  \

  ●初步审核无异议待提交上市委审议,但挂牌不足12个月的,保荐机构做好中止审核申请,避免审限超期。

  √ 对于挂牌尚未满12个月但符合其他发行上市条件及信息披露要求的发行人,北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将通过公开问询等形式告知发行人做好上市委员会审议准备工作,保荐机构需要协助发行人根据实际情况做好申请中止审核等工作。上市委审议前,涉及重大事项的,应当按照要求履行重大事项报告程序。

  ●做好挂牌推荐和上市保荐的工作衔接

  √ 对于有意原在挂牌后立即启动发行上市申报的申请挂牌公司,保荐机构需要与发行人以及其他中介机构充分沟通统筹做好挂牌推荐与发行上市保荐尽职调查、申报文件编制等工作的有序衔接。

  ●鼓励保荐机构协助发行人用好申报前沟通咨询、挂牌上市直联审核监管等机制安排,切实提高项目申报与审核质效

  2 优化辅导监管安排

  1.具体优化事项

  ●优化辅导验收程序

  √ 最近两年内接受过现场检查的新三板挂牌企业,其申请在北交所公开发行上市的,验收机构在辅导验收时可以豁免适用《首发辅导监管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有关规定,不再开展现场工作,可以非现场方式完成验收工作。前期现场检查过程中获取或形成的材料可在验收时参考。

  优化三个月辅导期

  ●优化三个月辅导期

  \

  ●申请辅导主体

  √ 新三板基础层公司,或者已提交申请拟在新三板挂牌的公司,均可以申请北交所辅导备案及验收。

  ●辅导机构

  \

  \

  \

  \

  \

  \

  \

  \

  2023年9月,最新内部政策沟通会,删前速看:

  会议重点介绍了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最新政策及企业债技术改造情况,各家证券公司与SJS围绕企业债项目准备情况及相关政策进行充分交流。

  会议内容纪要如下:

  一、解读《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五项业务规则意见征求稿》

  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分别于9月15日公开发布了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五项业务规则意见征求稿,重点将企业债融合进行规则修订,将公司债、企业债审核流程进行统一。

  此次沟通会议重点围绕上述规则解读了具体修订思路及条款变化点(具体详见各项规则意见征求稿修订说明)。

  预计后续,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陆续还将出台四个指引,包括发行备案、簿记建档等,这些指引由于属于实操层面,故会直接发布而不会征求意见。

  二、企业债技术改造情况介绍

  当前企业债承接工作的相关系统功能已基本开发完毕,包括申报审核、发行备案、簿记建档、登记上市、信息披露、风险监管等环节,主要涉及四个系统:

  债券项目申报审核系统、债券簿记建档系统、债券业务办理系统(正在新建准备上线)、债券监管与风险管理系统。

  (一)债券项目申报审核系统-企业债券:

  实现企业债审核相关功能,包括审核流程、项目管理等。

  项目管理新增业务债项目菜单。企业债审核流程与公司债审核共用流程。实现企业债备案相关功能。复用公司债备案的流程,新增“企业债备案”菜单及对应企业债备案列表。在页面上要明确区分“公司债”、“企业债”备案。支持银行间存量企业债在申报系统中备案。

  (二)簿记建档系统:

  簿记建档系统采取系统集中、场所不强制集中的方式,拟适用于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的簿记发行。

  承销机构、债券交易参与人以及承销机构认可的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均可登录并使用各交易所簿记系统。

  第一,SJS可对债券簿记建档过程进行全流程合规管理,方便事中事后核查。

  系统上线后,公司债(企业债)认购、配售均通过簿记系统线上进行。簿记系统可对认购、配售等全过程进行跟踪管理,以提高簿记建档过程的规范性。

  第二,为投资者提供多种认购路径。

  债券交易参与人以及承销机构认可的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原则上应当申请CA证书并通过簿记系统进行直接认购,其他投资者通过簿记管理人进行认购。

  第三,为簿记管理人提供配售试算服务。

  簿记系统可根据定价配售模型对当前系统已汇总的有效认购订单进行定价配售试算,认购截止后,簿记管理人可对初始配售额进行确认或调整。

  (三)债券业务办理系统-企业债券:

  支持企业债券发行前公告、票面利率公告、发行结果公告、发行信息披露公告。支持企业债券在新系统办理代码申请、债券登记、债券上市、回售流程在老系统办理分期偿还、摘牌及存续期信息披露公告上传披露。

  (四)监管与风险管理系统-企业债券:

  包含基本数据的整合与查询、监管工作流程、信息共享与交互功能、引入部分信用风险监测数据。

  三、答疑交流

  1、簿记建档系统计划如何实施?

  回复:簿记建档系统将于9月底会出系统版本,请各券商安排相关人员进行测试。10月21日过渡期结束,10月23日开始存量企业债的簿记就会到JYS,要簿记的项目要提前做好准备做好衔接。

  2、对于企业债有无审核上的变化?对于企业债和公司债的定位和发展是什么样的考量?

  回复:这次只是征求意见,结束后发布的才是正式文件。公司债和企业债其实过去重合度就很高,一些品种还有资金用途现在很多也还没定,但能合并的就合并了,企业债的特色还是要保留的。还有些很纠结的点也还在和会里讨论,还没定。隐债政策是否执行肯定是要变化,但还没定,我们一直鼓励多做产业债,城投债少做点。

  3、JYS觉得未来企业债的生命力在哪里?

  回复:未来城投债肯定不是方向,城投债未来空间没有那么大,去年开始大力推的产业债才是方向。老企业债跟项目挂钩,未来方向也是产业债。要坚持做难得正确的事。

  4、是否未来会推出私募企业债?

  回复:私募企业债目前没有,未来可能有。

  5、原本已拿到批文的,后面备案注册是否会有被否的可能?

  回复:在审的,后续还需要再讨论

  5、存续期企业债,能否借新还旧?如果出了风险应该向JYS汇报还是发改委汇报?过往的项目检查JYS是否参与?

  回复:具体如何新老划断接下来会去讨论。企业债都移交了肯定都会都接过来。借新还旧,用公司债还企业债可以,企业债还公司债不行,募集资金与项目挂钩,用企业债还公司债逻辑不合理。

  6、目前受理环节需要发改委出意见,这点实施中存在很大困难,浙江、江苏很难出具,如果需要这些作为企业债的必要条件的话,未来企业债生命力会很有限,是否会调整?

  回答:这点大家都反对的话去掉的希望很大,强烈反对的话大家可以提。

  7、企业债跟公司债会不会合并算总量控制?

  回复:还在讨论。做过测算,把企业债加进来超200亿的只增加几家。

  8、市场上近期出了关于城投3899名单的传言,是否真实?

  回复:不存在。

  9、如果站在中介机构角度,我们应该向企业推荐发哪个品种?我理解是说用于项目的都推荐企业债吗?原本公司债也有可以用于项目的品种,要怎么把握?企业债和公司债是否可以理解为只有一个了?

  回复:具体项目具体看。公司债和企业债审核程序后面会完全统一,企业债好的地方我们借鉴吸收了,公司债严格的地方也会继续坚持自己原有的规则。

  10、企业债10月23日以后先行使用新系统簿记,许多发行人希望能平稳过渡,将老批文尽快发完,目前会比较多的担心新系统的使用情况。

  回复:后面会组织系统使用相关培训。

  11、之前企业债很多涉及跨市场,未来是否会有变化?

  回复:仍然跨市场

  12、企业债申报规模未来是否还是有限制?

  回复:发改委50亿以上要上主任办公会,我们这不受限制。过去发改委专项品种和公司债专项品种重合,后面会重新梳理合并后出具体指引,会梳理一遍各品种(包括中小微企业债),铁道债还会延续原有的一整套规则。

  13、《上海证券JYS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则(征求意见稿)》:“簿记管理人内部应当由独立于承销业务之外的合规或者风控部门对簿记建档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其中独立于承销业务之外的部门来监督,具体怎么界定?是否必须要独立于投行业务部门之外的部门?

  回复:根据实质重于形式来判断。

  14、未来债券市场往产业化方向发展,但目前整个披露规则对产业属性的披露规则并不多,未来是否能细分设定一些信息披露指引,规范比如钢铁等行业信息披露要求?

  回复:这两年一直在完善产业债信披工作,已经在做了很多努力,但人手紧张推的很慢,后续会继续完善。

  15、如果对用途很严,是否对主体要求可以放宽?

  回复:以前就有主体弱项目好的话有担保应该可以,但用的比较少。

  16、企业债优势是补流和期限长(一般7年),未来企业债能否提高流动性来增加长期性品种结构?

  回复:长期限才能和项目建设匹配。从推出做市机制以来,效果很明显,也持续在发展,大家营销也可以把做市的好处宣扬下,可以看下二级对一级反过来的促进作用。

  17、企业债之前发改委审核的时候募集资金用途没有很严格,发行人和中介都很担心募集资金用途的管理口径,希望有过渡期。

  回复:企业债到JYS后肯定会更严格,不会企业债就松一点。资金用途主要靠自己写的,检查也是对募集说明书来检查,写得好不严,写不好就严了。

  18、中小企业集合债,能否在企业债中作为特色品种?

  回复:后面梳理的产品指引里面也会有。

  19、《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3条要求主承销商要对其他中介机构发表意见,请问能否细化相关要求?这样可以知道怎么核查到位,对推动产业债项目会更有信心,煤炭钢铁周期性较强的行业也敢去尝试。

  回复:记下来后面看看

  20、已备案的批文是否也会需要考虑区域、隐债、50亿问题?如果企业有大批文的,过渡期之前发了一部分,过渡期之后还要发一部分,是否纳入存续期项目,是否能继续正常发?

  回复:新老划断,老的批文不影响,新的在审的是否要纳进来再讨论。过去只要发过的就纳入存续期项目,后续项目就以指引为准了。隐债在证监会系统是很大的问题。

  21、企业债和公司债簿记是否会保持一致?特别是在延时和量上面。

  回复:延时和量满取消等都保持一致

  22、企业债和公司债是否两个通道?同一家发行人是否可以两个品种同时报?

  回复:满足公司债额度管控大前提下,可以多报,后续征求完意见培训的时候会讲。

  22、公司债能借新还旧企业债,公司债还企业债算新增还是借新还旧?

  回复:公司债还企业债是我自己想的。总体来说我们对借新还旧比较宽松,造成企业困难不是我们想看到的。

  23、区县城投客户募投项目确实很好,但主体和公司债审核相对有点背离,SJS怎么考虑?比如区县一般公共预算50亿以下的,增信措施是否有效?首发是否可以参考存量公司债?

  回复:城投不是方向,区县城投以后大概率借新还旧,所以方向调整下。

  24、产业类发行主体怎么界定?

  回复:按照行业划分,以上一年审计的收入结构为准,不是代建、土地、工程施工,万德上没有划分为城投的。但是有个非常大的前提,无隐债。有隐债基本不行,没有隐债的,可以考虑。

  25、请问优质企业债券标准有没有变化?

  回复:之前有定义但给的比较宽松,未来跟公司债一样。优质企业没发过债更好,干嘛一定要发过债,条例会调。

  26、中债公司预约没受理的会怎样?

  回复:移交,新申请新办法

  27、征求意见稿中公募和私募都要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但老规则中只要公募?

  回复:现在公私都要

  28、建议进一步明确主承销商与中介的边界

  回复:已记录

  29、项目能否可以预沟通?

  回复:可以

以上就是北交所四条上市捷径详尽分析 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的学习和解决疑问有所帮助,希望大家多多支持董秘网和董秘网公众号。

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