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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经营重大合同披露要点

来源:他山咨询发布时间:2021-10-27 16:43:57

日常经营重大合同披露要点

  上市公司签署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合同,若达到重大合同的披露标准时,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披露。本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下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下称《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 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之“第七号上市公司特别重大合同公告”(下称《沪主板特别重大合同公告》)《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3号——日常信息披露》之“第四号 科创板上市公司特别重大合同公告”(下称《科创板特别重大合同公告》),对四大板块关于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披露要点进行梳理。

  一、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合同种类

  根据《规范运作指引》第6.4.1条和《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第7.3.1条,上市公司签署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采购、销售、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合同达到披露标准时为日常经营重大合同(下称“重大合同”)。

  《沪主板特别重大合同公告》关于特别重大合同定义,是指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签订与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买卖、建筑工程等合同,《科创板日常信息披露》指出,科创板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签订与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合同,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下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7.1.15条所规定的日常经营范围内交易披露标准的,适用特别重大合同格式指引予以披露。

  二、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披露标准

  深市中,根据《规范运作指引》第6.4.1条的规定,在判断相关合同是否达到披露标准时,深主板上市公司需依据合同的种类选择应适用的财务指标:一是采购、接受劳务等合同以合同金额适用总资产指标;二是销售、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合同以合同金额适用主营业务收入指标。根据《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第7.3.1条的规定,创业板上市公司在指标的适用上以总资产或主营业务收入为准,不细分合同种类。深主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还需注意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交易对手方签订合同时,合同金额应累计计算。

  沪市中,根据《沪主板特别重大合同公告》和《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7.1.15条的规定,沪主板、科创板上市公司在指标的具体适用时,有以下几个注意事项:一是需将合同金额或交易金额适用总资产、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指标;二是需将合同或交易预计产生的利润适用净利润指标。

  具体内容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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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审议程序和披露要求

  (一)审议程序深市中,深主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合同的审议权限由《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予以明确。

  沪主板上市公司根据《沪主板特别重大合同公告》,订立特别重大合同应提交董事会审议,说明董事会审议情况,并说明合同生效所必需的其他审批程序,如是否需经股东大会批准、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等。科创板亦未明确订立特别重大合同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披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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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深市特殊披露要求

  (一)投标项目上市公司参与投标项目的,合同收入预计达到披露标准的,应在获悉已被确定为中标单位及取得中标通知书时分别履行披露义务。

  具体规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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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PPP项目

  上市公司签署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PPP项目)的,上市公司应以投资金额而非合同金额适用相关披露标准。

  具体规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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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金额特别巨大合同

  对于金额特别巨大的日常经营合同,规则还要求董事会对交易事项进行特别说明,并由律师及保荐机构发表相关意见。

  具体规定为:\



以上就是日常经营重大合同披露要点 的全部内容,希望对大家的学习和解决疑问有所帮助,也希望大家多多支持董秘网和董秘网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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