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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违法处分不得减持

来源:他山咨询发布时间:2022-12-05 17:27:54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违法犯罪及纪律处分不得减持情形及注意事项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因所具有的信息优势地位,其减持事项既是资本市场关注的焦点,又是监管机构关注的重点,因此,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不得减持的情形也较多,比如,大股东、董监高通过集中价交易减持股份未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披露减持计划不得减持,大股东、董监高在买入公司股份后六个月内不得减持,董监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减持公司股份等。

  然而,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统称“减持规则”)的规定,有四种情形是大股东、董监高在减持股份时不易关注的,他山小编提示如下,供参考:

  一、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立案调查或侦查期间

  (一)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立案调查或侦查期间不得减持

  按照减持规则的规定,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立案调查或者侦查期间不得减持上市公司股份,其有以下三点需要注意:

  一是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立案调查或者侦查期间不得减持的情形是包括上市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立案调查或者侦查期间,以及大股东自身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立案调查或者侦查期间;

  二是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自身被立案调查或者侦查的案件类型是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而非其他违法犯罪案件;

  三是在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立案调查或者侦查期间,大股东的减持行为包括主动减持和被动减持,以下述几则监管案例为例。

  1. TBSP(002220)

  2019年5月22日,TBSP披露《关于收到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公告》,TBSP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2020年6月3日,TBSP收到大连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TBQS作为TBSP持股5%以上股东,于2019年5月22日至9月4日期间累计减持689.58万股,减持金额合计1,029.53万元。

  TBQS的上述减持期间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一)项所述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期间。

  TBQS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8条和《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九条的规定,因此,深交所于2020年7月3日对TBQS予以通报批评。

  2.KYWL(002517)

  2019年10月9日,KYWL披露《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因其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HTXX作为KYWL持股5%以上股东,于2019年10月24日至2019年10月30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KYWL610万股,违规减持金额累计为1,717.1万元。

  HTXX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8条和《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九条的规定,因此,深交所于2020年6月18日对HTXX予以通报批评。

  3.MSST(300495)

  2021年12月23日,MSST披露《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通知书的公告》,因MSST及控股股东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等,2021年12月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MSST、王某立案。

  王某作为MSST控股股东于2022年7月4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MSST股票2,261,900股,占MSST总股本比例为0.34%,减持金额为5,252,751.00元,减持后持有MSST股票占其总股本的29.50%。王某的上述减持行为发生在MSST和王某立案调查期间。

  王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2.3.1条和《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九条的规定。因此,深交所于2022年9月22日对王某出具了监管函。

  4.CXWL(002447)

  CXWL持股5%以上股东刘某在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于2019年12月28日至2020年3月27日通过司法拍卖、司法划转方式累计减持CXWL股份4,933.67万股,减持金额合计14,984.53万元

  股东刘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8条和《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九条的规定,因此,深交所于2022年6月11日对刘某予以通报批评。

  (二)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立案调查或侦查期间不得减持

  按照减持规则的规定,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立案调查或者侦查期间不得减持上市公司股份,其有以下三点需要注意:

  一是董监高自身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立案调查或者侦查期间不得减持上市公司股份,不包括上市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立案调查或者侦查期间的情形,即上市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立案调查或者侦查期间,董监高(不具有大股东身份)仍然可以减持;

  二是董监高自身被立案调查或者侦查的案件类型是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而非其他违法犯罪案件;

  三是在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立案调查或者侦查期间,董监高的减持行为包括主动减持和被动减持。

  二、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

  (一)大股东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不得减持按照减持规则的规定,大股东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不得减持上市公司股份,其有如下三点需要注意:

  一是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情形包括上市公司及大股东自身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判决;

  二是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自身受到的行政处罚及刑事判决是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而非其他违法犯罪;

  三是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大股东的减持行为包括主动减持和被动减持,以下述监管案例为例。

  1.MDDD(002656)

  MDDD于2020年3月3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粤调查字20006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对MDDD立案调查。2022年1月17日,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号),对MDDD及相关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GZPH作为MDDD持股5%以上股东,在MDDD被立案调查至行政处罚后6个月内,累计减持1,780,260股,占MDDD总股本的0.25%。

  GZPH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3.4.1条、第3.4.12条和《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九条的规定。因此,深交所于2022年9月13日向GZPH出具了监管函。

  2. AKKJ(300370)

  AKKJ于2022年6月8日披露《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被动减持股份暨持股变动比例超过1%的公告(更正后)》,俞某作为AKKJ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于2022年5月31日、2022年6月1日因司法强制执行被动减持444.65万股AKKJ股份。

  AKKJ于2022年1月28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的公告》,俞某于2022年1月27日收到新疆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号)。俞某的上述减持行为发生在其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六个月内,减持股份占AKKJ总股本的0.46%,减持金额849.02万元。

  AKKJ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2.3.1条及《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九条的规定。因此,深交所于2022年8月1日向俞某出具了监管函。

  (二)董监高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不得减持按照减持规则的规定,董监高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不得减持上市公司股份,其有如下三点需要注意:

  一是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情形包括因上市公司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导致董监高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判决的情形,也包括董监高自身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判决的情形;

  二是董监高是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而非其他违法犯罪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判决;

  三是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董监高减持行为包括主动减持和被动减持,以下述监管案例为例。

  2019年5月5日,DFHY(002086)收到山东证监局下发的《调查通知书》,DFHY因涉嫌信息披露违规被立案调查。2019年9月19日,DFHY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山东证监局拟对车某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90万元。

  2019年9月23日,山东证监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年]9号),DFHY于2019年9月27日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山东证监局对车某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90万元。

  2019年9月25日,车某所持有的4,022,600股DFHY股份通过竞价交易被司法执行,减持金额合计1,545.08万元。车某的股份减持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

  车某作为DFHY的董事长兼总经理,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8条和《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因此,深交所于2020年3月10日对车某予以通报批评。

  三、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

  按照减持规则的规定,大股东、董监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大股东、董监高不得减持上市公司股份。以下述监管案例为例。

  2022年1月19日,DFHY(002086)收到山东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号),山东证监局对作为DFHY的控股股东HYJT予以罚款;2022年5月11日,HYJT因违反交易所业务规则,被交易所公开谴责。

  2022年4月16日、2022年7月29日,DFHY分别披露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被动减持的提示性公告》,HYJT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所持DFHY的股份将于2022年4月18日至5月18日、2022年8月1日至8月5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被动减持756.35万股、667.30万股。2022年4月18日至4月27日,HYJT所持DFHY的股票通过集中竞价交易被动减持756.35万股,减持金额1,633.72万元;2022年8月1日至8月5日,HYJT所持DFHY的股票通过集中竞价交易被动减持667.30万股,减持金额1,795.04万元。

  HYJT作为DFHY的控股股东在行政处罚后六个月内以及公开谴责后三个月内减持HYJT的股份,同时未在相关减持行为发生的十五个交易日前披露减持预披露公告,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3.4.12条,以及《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九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因此,深交所于2022年9月13日向HYJT出具了监管函。

  四、因欺诈发行或重大信息披露违法犯罪的,在相关行政处罚或移送公安机关决定作出后、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恢复上市前

  按照减持规则的规定,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不得减持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一)上市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二)上市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另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的一致行动人也应当遵守上述规定。

  若上市公司披露为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其第一大股东及第一大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上述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相关规定。

  以上就是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违法犯罪及纪律处分不得减持情形及注意事项 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的学习和解决疑问有所帮助,也希望大家多多支持董秘网和董秘网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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