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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挂牌标准大幅度提高

来源:互联网发布时间:2023-10-11 18:11:56

新三板挂牌标准大幅度提高(附:北交所上市最新条件)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规则》正式发布后,新三板挂牌财务门槛大幅提高,除特殊行业特殊企业外,一般企业新三板挂牌的财务指标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不低于800万元,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600万元;(净利润标准,较征求意见稿降低)

  (二)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平均不低于3000万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或者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平均不低于5000万元且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均为正;(营业收入标准)

  (三)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且最近两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两年累计营业收入比例不低于5%;(营业收入+研发标准)

  (四)最近两年研发投入累计不低于1000万元,且最近24个月或挂牌同时定向发行获得专业机构投资者股权投资金额不低于2000万元;(研发+融资标准)

  (五)挂牌时即采取做市交易方式,挂牌同时向不少于4家做市商在内的对象定向发行股票,按挂牌同时定向发行价格计算的市值不低于1亿元。(市值+做市商标准)

  另外针对人工智能、数字经济、互联网应用、医疗健康、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现代服务业等新经济领域以及基础零部件、基础元器件、基础软件、基础工艺等产业基础领域,且符合国家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具有明确可行的经营规划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少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但不少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并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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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交所上市的主要条件

  北京证券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股转公司”,即新三板)的全资子公司。

  业内已经习惯将新三板的主管机构股转公司等同于新三板,因此,广义的新三板(大新三板)包括基础层、创新层、北交所(原精选层);狭义的新三板(小新三板)只包括基础层、创新层。

  北交所IPO主要的条件总结如下:

北交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一、一般条件
1、负面清单
属于下列行业的企业,不支持其审报在北交所发行上市:
1)发行人属于金融业企业(含类金融企业);
2)发行人属于房地产业企业的;
3)发行人属于产能过剩行业(产能过剩行业的认定以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规定的淘汰类行业(范围比较广);
4)从事学前教育、学科类培训等业务的企业。
2、主体资格
发行人应当为在全国股转系统连续挂牌满12个月的创新层挂牌公司。
 “连续挂牌满12个月”的理解:
 (1)“12个月”指“12个自然月”,不是指“一个完整会计年度”;
(2)“12个月”指“挂牌以来的累计时间,即:基础层挂牌时间+创新层挂牌时间”,不是指“创新层挂牌时间”。
3、公司治理条件
 (1)发行人“申报时”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高管人员(包括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应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任职要求,并符合北交所上市公司董事兼任高管人员的人数比例(兼任高管人员的董事和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董事总数的1/2)、董事或高管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兼任监事的要求。
(2)在上市委员会审议之前,发行人独立董事的设置应当符合北交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相关规定,即: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1/3独立董事,其中一名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3)发行人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该安排应当平稳运行至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不是“12个月”)
4、财务会计
 (1)发行人应当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2)发行人最近3年财务报告无虚假记载,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非无保留意见属于绝对禁止事项)。
5、经营稳定性条件
 (1)发行人最近24个月内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2)最近12个月内曾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在重组实施前发行人应当符合正述“市值及财务指标条件”四套标准之一(市值除外)
(3)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发行人最近24个月内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4)发行人最近24个月内董事、高管人员(不含监事、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6、业务完整条件
 (1)发行人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独立
(2)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基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判断标准同科创板与创业板),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3)对发行人主要业务有影响的主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生产设备、专利、商标和著作权等不存在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解响的权属纠纷。
7、其他资本运作禁止并行条件
发行人不存在尚未实施完毕的股票发行、重大资产重组、可转债发行、收购、股票回购等情形。
8、公开承诺条件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曾出具公开承诺的,最近12个月内不得存在违反公开承诺的情形。
9、范运作条件(负面清单)
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1)刑事犯罪或重大违法行为:最近36个月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2)行政处罚或公开谴责:最近12个月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因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全国股转公司、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监管机构公开谴责;
(3)正被立案侦查或立案调查: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4)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
(5)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最近36个月内,未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或者未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半年度报告;
(6)重大不利影响或利益受损情形: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对发行人经营稳定性、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具有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存在发行人利益受到损害等其他情形。
二、上市条件
净资产
最近一年期末(不是“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
发行股份数量
发行股份不少于100万股
发行对象数量
发行对象不少于100
股本总额
公开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股东人数
公开发行后,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200
公众股东持股比例
不低于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不低于10%
【解释】关于第(6)项条件,沪深交易所的规定为“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股本总额超注4亿股的,公开及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由此可以看出,北交所与护深交易所有本质区别,主要表现在10%25%两个比例的计算口径上:对于分母计算口径,沪深京交易所均是“发行后的股本总额”;对于分子计算口径,沪深交易所是“本次公开发行股份”,北交所则是“发行后公众股东所持股份”,所称“公众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发行人股东:(1)持有发行人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2)发行人董监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发行人董监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市值及财务指标
北交所不支持红筹企业上市,且不区分发行人是否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
标准一
预计市值不低于2亿元
1)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
2)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
注:这两项条件是“或”的关系,满足其中任何一个条件就可以。
标准二
预计市值:不低于4亿元
营业收入: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平均不低于1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
经营活动现金流:最近一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正
标准三
预计市值:不低于8亿元
营业收入: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
研发投入:最近两年研发投入合计占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合计比例不低于8%
标准四
预计市值:预计市值不低于15亿元
研发投入:最近两年研发投入不低于5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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