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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需要陪同打印流水吗?

来源:投行小兵 ,作者投行小兵发布时间:2024-03-11 17:32:21

律师需要陪同打印流水吗?上市公司欺诈发行,律师被处罚的理由你是否认可!

  1. 美尚生态这个案例曾经也是在市场上被广泛讨论,最热门的话题就是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钱全部被老板卷走了,据说很多钱。

  2. 从证监会披露的处罚决定书来看,上市公司存在多年的年报利润造假、隐瞒资金占用以及重大诉讼的情形,如果考虑这些因素,那么美尚生态2018年的非公开发行是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因而直接被定性为欺诈发行。

  3. 欺诈发行?这可是证券法明文规定的违法行为,结果呢?根据处罚结果,美尚生态罚款1000万元、老板被警告加付款几百万元,保荐机构基本上也是同样的处理结果。这就让人非常想不明白的是,既然是欺诈发行不符合条件,那么上市公司不应该把钱还给投资者吗?还有投资者的损失怎么算?钱不够就让老板把公司卖了还,还不行就让老板坐牢。

  4. 在以前的案例分析中,小兵也说过很多次了,监管机构对于违规行为的处罚,还是会坚持一个基本的原则:处罚要保证有理有据,谁的责任谁处罚。资本市场违规事项,十有八九就是财务造假,因而从中介机构的角度来说,处罚对象很多时候并不包括律师,更多是券商和会计师。

  5. 在以往的案例中,如果涉及到律师被处罚,最典型的涉及到的履职不到位的情形就是对于相关合同的核查不到位,没有进行足够的审慎关注。比如有些合同影响到收入确认的条件,有些重大诉讼的文件没有及时披露,有些资金占用的操作没有通过法律手段核查到位等。对于这种处罚,很多律师同行会有不同的看法,觉得处罚的理由不充分,这些问题律师根本就没法做到全面核查。不管怎样,最终处罚的依据就是律师的某些明确的工作职责没有履行到位,这一点还是值得信赖的。

  案例分析

  一、美尚生态2018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构成欺诈发行

  经我会另案查明,美尚生态2018年非公开发行期间存在实际控制人王某燕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形、发行申请文件所依据的三年一期财务报表存在虚假记载的情形,美尚生态不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0号)第九条第六项、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的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所述的欺诈发行违法行为。

  【这个案例已经非常明确定性上市公司就是存在欺诈发行的情形。详细的情形可以参照对于美尚生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美尚生态、王迎燕、徐晶)〔2023〕50号】

  二、金诚同达接受美尚生态委托提供法律服务,其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2018年2月7日,金诚同达接受美尚生态委托,担任公司本次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专项法律顾问,出具《2018年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2018年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收取不含增值税业务收入943,396.20元,签字律师为俞啸军、许中华。金诚同达未能发现美尚生态存在非经营资金占用及财务造假情形,并出具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的相关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等,其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行政处罚也有自身逻辑的三段论:发行人存在违规行为、中介机构为发行人提供了证券服务、中介机构的服务存在重大瑕疵。这三个条件是构成行政处罚缺一不可的条件,而中介机构的收费情况也直接决定了后续罚款的金额。】

  三、金诚同达在提供法律服务中未勤勉尽责

  (一)金诚同达对美尚生态银行贷款合同查验不到位

  美尚生态与供应商宁波市奉化江记花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奉化江记)签订采购合同,美尚生态据此向银行申请经营贷,贷款银行将资金转入美尚生态指定银行账户后,由贷款银行直接将贷款划转给奉化江记。后续奉化江记将资金转入无锡瑞德纺织服装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德纺织)等美尚生态的三家关联公司,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美尚生态对贷款划转给奉化江记及之后的相关流程均不做会计处理。经查,上述采购合同为虚假商务合同,目的是为了获得银行贷款并形成资金占用。

  上述银行贷款合同要求美尚生态提供其与奉化江记签订的商务合同、发票及其他凭证等资料。金诚同达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未获取相应的商务合同、发票及其他凭证等资料,未对贷款的用途予以合理关注,进而未发现美尚生态与奉化江记之间不存在真实业务往来,未能发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违反《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则》)第十四条“律师采用书面审查方式进行查验的,应当分析相关书面信息的可靠性,对文件记载的事实内容进行审查,并对其法律性质、后果进行分析判断”的规定。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资金的方式也非常简单直接,就是跟一个供应商签署一个采购合同,然后用这个合同向银行申请经营贷款,然后银行将资金直接打到供应商账户,供应商再把钱转到实际控制人指定账户。这样的操作方式看起来简单粗暴,倒也清晰明了。

  对于银行来说,贷款要看到合同和发票肯定是必须的,这一点上市公司完全可以配合,合同盖个章就可以了,至于发票那也没说的,既然要从公司套现出来,总是要付出点开票成本的。对于贷款,银行基本上就是形式审核,更何况上市公司这种客户,银行都是要积极上赶着配合做业务的,因而只要有了基本资料,至于贷款的资金用途银行不会管,也没有能力监管。

  那么律师有能力有义务去核查资金的用途以及贷款的相关资料吗?个人觉得,贷款的相关资料按照规则是需要重点关注的,至于贷款至今后续的用途,这一点律师可能还真的有点无能为力。话又说回来了,一个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走走流程就行了,还拼什么命啊?有多少这样的业务都是无底稿申报的?】

  (二)金诚同达对美尚生态银行存款未履行查验程序

  美尚生态实际控制人王某燕在2012年至2019年间控制使用美尚生态中国农业银行尾号7407账户,通过瑞德纺织等三家公司与美尚生态发生关联交易并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7407账户中实际的货币资金与美尚生态账面记载的金额不一致。

  金诚同达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未获取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原件,也未向开户银行进行书面查询、函证,导致金诚同达未能查验确认美尚生态农业银行7407账户资金的真实性,未能发现美尚生态7407账户中实际的货币资金与美尚生态账面记载的金额不一致,违反《执业规则》第二十四条“对银行存款的查验,律师应当查验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原件;不能提供委托查验银行存款证明的,应当会同委托人(存款人)向委托人的开户银行进行书面查询、函证”的规定。

  【这个情形就是上市公司的账号被实际控制人直接控制了,然后老板通过公司账号进行各种资金占用。讲真,这个本质上来说,查询银行存款的相关资料以及对银行进行函证查询,我们都认为是会计师的本职工作,当然券商也需要进行复核,而关律师什么事情?不过看这个执业规则,律师也是有相应的责任的。

  果真如此,在资本业务中,很多律师还在问:打印银行流水,律师是否需要全程参与,看起来还是辛苦一下比较好。】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943,396.20元,并处以943,396.20元罚款;

  二、对俞啸军、许中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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