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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与IPO核心规则的对比

来源:互联网发布时间:2015-07-01 11:49:58

与规模较大、业绩较好、业务模式较成熟的IPO企业相比,三板企业大多数是处于成长中的中小微企业; IPO中介机构动辄收费上千万不同,新三板收费一开始因为有政府补助,本着&


与规模较大、业绩较好、业务模式较成熟的IPO企业相比,三板企业大多数是处于成长中的中小微企业;


 

IPO中介机构动辄收费上千万不同,新三板收费一开始因为有政府补助,本着“补贴涵盖成本、不给企业增加额外负担”的原则,新三板项目收费一直不高;


 

IPO企业公开发行后,往往能给企业带来巨额的资金,而新三板项目即便挂牌,很多公司也难以在短期内收到立竿见影的效果。


 

虽然证监会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新三板项目信息披露要求与IPO几无重大差异,但是如果新三板企业像IPO那样去规范,估计大部分企业都无法承受。


 

新三板企业既要尽量规范,如实信披,又不能耗时太长,成本太高,因此在实务中,新三板与IPO的度往往十分微妙,难以把握。


 

下面仅就IPO和新三板项目中都会遇到、审核时都会关注的重大问题进行比较,希望不要只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而不要误导读者。


 

具体情况如下:

 

关注

新三板

IPO

主板

创业板

主体资格

股本要求

公司法对股份公司股本的要求,原来是500万现在是无要求

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经营年限

存续满2

持续经营时间在3年以上


 

主营业务

主营业务突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最近2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最近3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股东的适格性

可如实披露,并给出解决方案,不影响挂牌

申报前清理

申报前清理

股份代持

申报前解除

申报前解除

申报前解除

实际控制人变更

如实披露,提示风险

最近3年内变更构成障碍

最近2年内变更构成障碍

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如实披露,一般不构成障碍

最近3年内重大变化构成障碍

最近2年内重大变化构成障碍

董事、高管的重大变化

如实披露,一般不构成障碍

最近3年内重大变化构成障碍

最近2年内重大变化构成障碍

突击入股

不构成障碍,无锁定期

重点关注,详细核查,且有锁定期

重点关注,详细核查,且有锁定期

对赌

不允许与拟挂牌公司对赌

不允许对赌

不允许对赌

出资瑕疵

出资真实、充足,没有运行时间要求

解决出资问题之后可能存在1-3年的运行时间

解决出资问题之后可能存在1-3年的运行时间

子公司出资

按照子公司公司章程,重要子公司出资足额到位

按照子公司公司章程,重要子公司出资足额到位

按照子公司公司章程,重要子公司出资足额到位

子公司的核查

重要子公司视同拟挂牌主体核查

所有子公司都需要严格核查

所有子公司都需要严格核查

独立性

独立性

不应做扩大化解释

实质性独立

实质性独立

公司治理与规范运作

董监高与拟挂牌/上市公司共同设立公司

未禁止

禁止

禁止

家族型治理结构

比较常见

不鼓励

不鼓励

实际控制人

无限制

最近2年内未发生变更

最近3年内未发生变更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无限制

最近2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最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变化


 

 

 

 

重大违法违规

最近24个月内会构成实质性障碍

最近36个月内会构成实质性障碍

最近36个月内会构成实质性障碍

欠缴税款

原则上清缴

明确要求清缴

明确要求清缴

核定征收

一般在最后一年或者一期改为查账征收即可

从严,最好在报告期期初改为查账征收

从严,最好在报告期期初改为查账征收

劳动用工

合法合规,临时用工、季节性用工未强制要求清理

合法合规,临时用工、季节性用工未强制一般要求清理

合法合规,临时用工、季节性用工未强制一般要求清理

社保缴纳

未强制,但是建议公司规范运作

可能构成障碍

可能构成障碍

资金占用

申报前全部清偿或予以规范

申报前全部清偿或予以规范

申报前全部清偿或予以规范

行政处罚

非重大不构成障碍

非重大不构成障碍

非重大不构成障碍

未办理资质许可

非重要的不构成障碍

一般构成障碍

一般构成障碍

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

同业竞争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存在同业竞争

不要有实质性同业竞争

不要有实质性同业竞争

关联交易

减少和规范

减少和规范

减少和规范

审核要求

发行上市

中国证监会(超过200人)或者全国股转系统(未超过200人)审核

中国证监会审核

中国证监会审核

再融资

中国证监会(超过200人)核准或者全国股转备案(未超过200人)

中国证监会审核

中国证监会审核

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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