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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上石化: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12年3月

来源:中财网发布时间:2012-03-30 11:33:23

-1- 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07 年6 月28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0 年3 月26 日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2 年3 月29 日第七届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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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07 年6 月28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0 年3 月26 日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2 年3 月29 日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的要求,以及中国石化

    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为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大会通告、代表委任表格、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

    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或通函等,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

    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公告书和上

    市公告书;

    (四)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关

    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请示等文件;

    (五)新闻媒体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的报道。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室;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各二级单位及全资子公司(下称“各单位”)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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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实施本制度的第一责

    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室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接待、

    答复来访、来电,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文件,代表公司对外发言,代表公司与证券

    交易所联络、沟通,并负责办理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有关部门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

    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公司董事会应对本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本制度由公司监事会监督。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原则:

    (一)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应当同时向境内外所有投资人公开披露信息。

    (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三)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不得公开

    或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四)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

    交易所及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在上市地指定的媒体发布,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

    查阅。

    (五)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

    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六条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公司各部门、各单

    位无权以任何形式以公司的名义发布本制度所称信息。

    第七条 向股东发放的公司通讯将根据公司证券上市地的监管要求以浅易的中文和/或

    英文编写,以便股东了解通讯内容。股东有权选择收取公司通讯的语言(中文或英文)或收

    取方法(印刷本或电子形式)。

    “公司通讯”指公司已经或将向任何持有其证券的人士寄发以供其参阅或采取行动的任

    何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会议通告、通函及代表委任表格等。公

    司通讯应根据公司证券上市地的监管要求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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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公司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要求拟向其报送公司报表、材料等信

    息的,公司相关部门或单位应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在公司公开信息披露前泄露。公

    司相关部门或单位在向国家有关部门报送信息前,应先报送董事会秘书室,由董事会秘书根

    据本制度及其他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予以审核(见附件1)。

    公司定期报告、重大事项在编制、筹划、审议期间和/或公开披露前,依据法律、行政

    法规的要求需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单位)报送相关信息的,公司应按本制度第二十七条

    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公司在境内公开披露信息的指定报纸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境

    内指定网站为:www.sse.com.cn;香港指定网站为www.hkexnews.com.cn.

    在公司网站及其他报刊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者答记

    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

    报告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审批程序

    第十条 公司按照《内部控制手册》之“信息披露业务流程”开展信息披露工作。

    (一)定期报告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室组织编制,需经公司董事会审批并由董事长签署后

    方可披露;

    (二)临时报告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室或公司有关部门/单位组织编制,需经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审批并由董事会秘书(承董事会命)签署后方可披露;

    (三)日常披露信息(指公司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

    性信息、监管机构需公司澄清的信息、公司主动做出澄清的信息等),由公司宣传部或董事

    会秘书室拟稿,需经董事会秘书和/或董事长或获授权的董事审核后方可披露。

    第四章 定期报告的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

    (一)季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三十日内编制

    完成季度报告,并在公司指定的媒体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

    报告的披露时间;

    (二)中期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中期

    报告,并在公司指定的媒体披露;

    (三)年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并

    在公司指定的媒体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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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定期报告应当记载的内容:

    (一)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公司基本情况;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中国证监会及公司上市地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公司基本情况;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4.董事会报告;

    5.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资产交易等重要事项;

    6.财务会计报告;

    7.中国证监会及公司上市地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公司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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