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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标准与监管原则

来源:互联网发布时间:2023-04-11 20:08:48

信息披露制度,也称公示制度、公开披露制度,是上市公司及其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将其自身的财务变化、经营状况等信息和资料向社会公开公告,以便使投资者充分了解情况从而做出有决策的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也称公示制度、公开披露制度,是上市公司及其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将其自身的财务变化、经营状况等信息和资料向社会公开公告,以便使投资者充分了解情况从而做出有决策的制度。既包括发行前的披露,也包括上市后的持续信息公开。信息披露的法律强制性决定了其是董秘日常必要的工作之一,了解信息披露的标准和监管原则便是董秘做好信息披露的前提。

  信息披露的标准

  信息披露有两个重要的标准:定量和定性。定量主要是指上市公司的交易达到一定的金额或者涉及到的一些重要事项比如持股5%以上股东增减持相关信息,定性主要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在定性的披露内容中主要就会考验董秘的职业判断,对于信息披露规则的把控和理解。总体来说,对于规则有规定的就应该按照规则进行披露,对于规则没有明确规定的,但可能对于交易价格产生重要影响的敏感信息也需要及时进行披露。在董秘实际的信息披露过程当中就需要董秘对信息来源做好判断,主要有三个判断的步骤:

  首先是看信息有没有达到披露的量化标准,对于这部分的信息可以参考相关的法律法规,由于有量化标准,在判断的过程中一般容易区分。

  再者是对定性方面的内容的判断,由于这部分信息来源大多没有具体的量化标准,所以容易产生信息披露的盲点和违规性不披露,这也就对董秘的职业素质,以及信息披露要求把控有了更高的要求。

  最后就是判断事件的重要性或者敏感性,重要性和敏感性主要是看事件是否对交易价格产生有重大影响。

  在信息披露制度中包含有强制性信息披露以及自愿性信息披露,强制性信息披露中包含了发行信息披露和上市之后持续性的信息披露。发行信息披露主要指上市时的招股说明书,对公司的计划状况,经营计划等的披露。持续性信息披露包括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临时公告(交易性质和非交易性质临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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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制性信息披露体系除了强制性信息披露就是自愿性信息披露,自愿性信息披露是指除法定披露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有关信息,不得与法定披露的信息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决策。自愿性披露,应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要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同样的信息内容,只披露利好信息,选择性不披露利空信息)。

  信息披露的法律体系

  信息披露法律体系主要分为5个层次

  第一层次 国家法律:《公司法》《证券法》.第二层次 行政法规以及法律性文件:公务员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的意见等。第三层次 部门规章:《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第四层次 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停复牌规则》、《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1-8号。第五层次 自愿性规则 :《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1-14号。

  上市公司的监管原则

  作为被监管对象,上市公司对于监管的原则也需要十分注意,上市公司董秘需要对监管部门的关注重点要有深刻的理解。上市公司的监管原则可以用九字方针来概括: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

  建制度是规范市场秩序、优化治理效能的重要基础,不干预能够保证市场制度的正常发挥,稳定市场预期和增加市场活力的重要途径,零容忍体现了强化监管的震慑,也是净化市场生态的重要保障。从监管部门的要求中来看,要求上市公司保持四个敬畏,敬畏市场,尊重规律、遵循规律,毫不动摇推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敬畏法律,坚持依法治市、依法监督、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敬畏专业,强化战略思维、创新思维,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开放;敬畏风险,坚持底线思维、运用科学方法,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

  结语

  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监管部门的监管着力点也主要奔着服务实体经济、控制重大金融风险、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的方向前进。监管的重点工作以及董秘的工作重点也是落到信息披露上面,所以就要求董秘规范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提升信息披露质量以信息披露为核心,以公司治理为基础立足一线,监管部门也需要引导督促形成形成一套符合国情、适应上市公司实际、行之有效的公司治理约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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